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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溧阳市市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7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实际管理的股权所属企业和非股权所属的国有性质企业。国有参股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向其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各镇(区)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指的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称“责任追究”)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问:《办法》中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问:《办法》中责任追究有哪些情形?
答: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问:《办法》中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答: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其中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万元以下,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对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对企业和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以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问:《办法》中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如何认定?
答: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的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国有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问:《办法》中责任追究处理有哪些方式?
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五)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