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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2019年,常州市出台《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8号)。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实施意见。
二、社保缴纳优惠、援企稳岗举措有哪些?
答:1、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将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8%阶段性降至7.5%。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2、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困难企业如何定义?
答: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四、小微企业融资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融资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简化贷款流程,优化服务方式,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
五、提供怎样的创业环境?
答: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
六、创业享受哪些信贷优惠?
答: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将支持对象扩大到外地户籍在溧创业人员。提高贷款额度,对个人自主创业、雇用5人以下(含)的,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年和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七、创业享受哪些补贴?
答:在溧初始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其自办实体名下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不超过8000元的开业补贴。(以上创业实体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就业,且为其依法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带动1人5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吸纳大学生社保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上创业实体租用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载体场地的,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可申请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八、大学生创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鼓励大学生回乡就业创业,服务溧阳经济发展,对企业引进的“四大经济”和社区管理急需、紧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的扶持政策按溧阳市“天目英才榜”奖励办法执行。
九、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哪些补贴?
答:对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明确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按不低于《补贴目录》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十、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哪些补贴?
答:对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300元/次的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十一、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有哪些变化?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十三、困难群众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答: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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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