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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天目湖生命康原、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指挥部),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增信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常财金〔2019〕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政银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完善政银担(保)基金运作模式,现将《溧阳市政银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
2020年 8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政银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增信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常财金〔2019〕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政银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完善政银担(保)基金运作模式(以下简称“政银担(保)基金”)。
第二条 政银担(保)基金是市政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创业者发展,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政银担(保)基金旨在通过加强政银担(保)合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增信作用,营造健康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形成地方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第三条 政银担(保)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在确保政银担(保)基金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保证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信用保证,并分散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担保、保险)的风险,构建经营主体、金融机构、政银担(保)基金三位一体的信用保证体系。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政银担(保)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首期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并视运作进度和实施效果分期实施或调整额度。政银担(保)基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
第五条 政银担(保)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政银担(保)基金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运作和管理,江苏平陵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政银担(保)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政银担(保)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政银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银担(保)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政银担(保)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召集相关会议,拟订合作协议,拟订基金绩效考核事项,审核基金代偿,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组织基金清算,负责日常协调、监管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七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主要职责: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企业情况的优势,提出专项业务需求,拟定专项业务方案,明确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滚动建立企业名单库,提出支持对象名录,提供信息查询和融资对接服务。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主要职责:负责优化信贷流程,制定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信贷效率。根据各部门和镇(区)提供的支持名录,按照合作协议开展独立审贷(审保),为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业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在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原则上二周内完成相应审批手续。每季度结束后向政银担(保)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企业贷款报表。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加强基金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监督合作金融机构做好贷后跟踪管理,风险代偿和损失核查,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履行合作义务。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向政银担(保)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上季度的季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应当包括支持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情况,基金代偿、核销和运作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政银担(保)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政银担(保)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满足政银担(保)基金代偿流动性前提下,在基金存续期内对闲置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和管理,在依法合规和本金安全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十一条 政银担(保)基金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有正常的纳税记录和交纳社保记录、有较好的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且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创业者。
第十二条 政银担(保)基金运作采用契约制,合作各方先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专项业务运作方式、支持对象、操作流程、放大倍数和资金绩效,明确风险分担比例、补偿总额和绩效目标等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政银担基金主要用于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为基金20%、银行20%、担保60%。保险公司参与的政银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为基金40%、银行20%、保险公司40%。
第十四条 单户对象在政银担(保)基金项下所有银行贷款余额总和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主要形式为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用于本人或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其他非经营性用途。
第十五条 政银担基金项下业务由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全额借款进行担保;政银保基金项下业务由保险公司为借款人办理受益人为银行的全额贷款保证保险手续,并将保险单正本交银行保管。严禁贷款银行再要求或变相要求借款人另外提供单独抵、质押增信措施。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必须承担全额贷款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一)单户对象借款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除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外,可要求借款人同时提供不动产、动产、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股权、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反担保等作为抵、质押补充反担保方式。
(二)单户对象借款金额在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除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外,借款人须提供不低于银行一般信贷增信方式30%的抵、质押反担保,另外可要求提供不动产、动产、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股权、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担保等作为抵、质押补充反担保方式。
(三)单户对象借款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至2000万元(含)的,除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外,借款人须提供不低于银行一般信贷增信方式50%的抵、质押反担保。另外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动产、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股权、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反担保等作为抵、质押补充反担保方式。
(四)其他文件有明确反担保优惠措施的,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银担(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银行机构 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新增贷款余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承诺风险补偿金额的10倍。 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利率上限不超过1.3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二)合作担保机构、保险公司
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的专业团队、专职审批、专设流程、专门举措和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承诺执行优惠担保费率,涉农贷款费率不超过1%,企业贷款费率不超过1.2%;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按照自主自愿、公开公正原则,凡是有意愿、有能力、符合基本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参与政银担(保)基金业务。合作银行采用准入制,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条件,承诺达到规定的放大倍数、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承诺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并经市政府同意,与基金管理办公室及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正式作为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政银担(保)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视基金运作效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当合作期内政银担(保)基金实际代偿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时,暂停新增业务。政银担(保)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第二十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代偿额达到其上年度末基金项下贷款余额的10%时,政银担(保)基金管理办公室应立即中止与该银行合作开展政银担(保)基金项下业务。在查清原因、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经政银担(保)基金管理办公室核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第二十一条 当贷款发生逾期达到30天,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经办银行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书》,提出代偿审核请求。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代偿申请书》负责初审,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决定是否代偿。同意代偿的,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在贷款逾期90天内向经办银行先行代偿基金和担保、保险部分义务。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在代偿之前,必须与银行沟通落实贷款追偿主体和追偿方案。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代偿结束后,凭代偿材料、《代偿申请书》和贷款追偿方案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偿,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承担比例从基金中向其划转。
第二十三条 基金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负责追偿,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核销意见,经政银担(保)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并报市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政银担(保)基金支持的企业,如有违反信贷和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银担(保)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政银担(保)资金,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单位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市相关执法部门应与金融部门加强联动,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贷款欺诈等行为,形成持续高压态势,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不得将原有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政银担(保)基金代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政银担(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业务监管,开展信用审核,鼓励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银担(保)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政银担(保)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政银担(保)基金的政策目标、贷款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运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对绩效达到预期目标,风控管理好、代偿率低的合作金融机构,增加合作规模;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预期目标,代偿率高的合作金融机构,减少合作规模,直至取消合作资格。同时,将开展政银担(保)基金业务银行机构的指标数据,纳入当年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考核。
第二十八条 政银担(保)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政银担(保)基金与国家、省合作开展专项业务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基金存续期内有效。本办法由溧阳市政银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