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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现将《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20年10月28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科
电话:0519—87269094 传真:87269081
电子邮箱:597524928@qq.com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溧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溧阳市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以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二章 部门分工
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部门统筹和协同分工,建立决策科学、管理专业、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市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编制、组织实施、论证审核、立项审批、后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金融监管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与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核工作。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五)市住建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对建筑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监督管理。
(六)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的论证审核、备案、验收和监督管理。
(七)市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八)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教育、文体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批、建设、监督等管理职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对储备库实行“统一入库、动态调整”的分类滚动管理模式。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等提出,并于每年9月底前集中向市发改部门报送入库申请。计划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均需纳入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重点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实施性。通过部门联合审核的项目经报请市政府最终审定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进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从储备库中选择出一批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作为年度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实行财政优先保障,并以此编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库内其他项目作为一般项目,重点开展各项前期推进工作,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方可按照相关流程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来源中的年度财政资金需求应当与财政预算编制相衔接,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开展各项前期工作;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实施。因特殊原因储备库项目需要增加、调减或者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做出相应调整。因向上争取政策、资金等支持急需完善手续加快推进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简化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未经论证审核和财政承受能力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市发改部门负责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需要国家和省、常州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报批工作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转报。为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优势,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市发改部门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批或者转报。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市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可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建设方案和造价明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已经达到建设控制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项目、信息化项目等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以及投资估算可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造价控制的依据,比照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次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组织具有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具有相应资信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取全过程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将其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经济运行情况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出具论证审核意见: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绩效目标等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和其他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的申报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安全生产、投资估算、绩效目标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有关规定取得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许可,并明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的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意见、资金落实证明、规划和用地意见等。
(三)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漏项设计。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的申报文件、项目初步设计、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等。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审核阶段,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专家、第三方咨询机构论证评估,论证评估意见作为项目投资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确定的计划总投资为上限。项目审批时确需增加计划总投资的,应当明确增加投资的资金渠道,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就项目设计变更、调整主要理由、投资增减原因分析等内容作详细说明,并按照审批管理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需要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概算控制预警机制,实时监控项目建设阶段可能出现的重大变更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限制通过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变更等形式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确因相关规划调整、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所造成的工程变更,应当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报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小组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跟踪评审单位共同论证,明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工程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和变更前后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工程造价增减对照情况,形成工程变更论证意见,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并附具相关工程变更论证资料和施工现场照片。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根据以下不同类别履行相应的报批审核手续后实施,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相关条款调整:
(一)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合同总价的。单项变更1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单项工程价款15%的,工程变更论证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同步报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小组备案;单项变更10万元以上或者超过单项工程价款15%的,其中:变更总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论证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变更总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论证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及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小组共同审核,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超过合同总价但不超过批复概算投资的。工程变更论证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及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小组共同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超过合同总价且超过批复概算投资的。超批复概算投资100万元以下,或超过批复概算10%以下的,工程变更论证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及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小组共同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超批复概算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或超过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工程变更论证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及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小组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工程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对于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建成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有关规定移交固定资产。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申报、审批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台账资料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开展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发改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镇区及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