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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宣传教育提纲
发布日期: 2022-09-14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防教育法》、《全民国防教育大纲》为依据,着眼于新形势下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在总结吸收我省多年来国防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特色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组织领导,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健全完善了相关保障措施。《条例》是我省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建设“法治江苏”,推进我省国防教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自觉贯彻执行。

一、颁布《条例》的重要意义

1992年6月1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1997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作了修订。《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国防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全民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我省国防教育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我省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国防教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重新颁布《条例》,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颁布《条例》是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普及深化全民国防教育的客观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省国防教育工作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所面临的形势任务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价值取向也随之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社会的现实环境对国防教育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长期的和平环境使一部分人的和平麻痹思想有所滋长,国防观念渐趋淡薄,履行国防职责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重经济轻国防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国防教育应着眼于社会环境的这种新变化,积极探索普及和深入的新途径。党的十七大对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这给国防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促进富国与强军的统一,针对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使内容更趋完善,操作性更强,更加符合新形势下我省国防教育工作的要求和深化全民国防教育的客观需要。

(二)颁布《条例》是进一步规范国防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重要举措

国防教育坚持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目的是要不断强化全民国防观念,增强民族凝聚力、向心力。近年来,我省的国防教育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正确领导下,突出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重点对象,不断丰富和拓展教育渠道,积累和形成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带动和促进了教育向纵深发展、向全民普及。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各地发展不够平衡、教育方法手段相对单一、保障措施不够有力等实际问题,这些都需要加以修改、充实和规范。《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对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和形式进行了明确,对国防教育在经费、师资队伍、教材、基地等方面的保障进行了具体细化,为从制度上、政策上保证国防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颁布《条例》是进一步完善国防教育法规,强化依法施教的实际步骤

坚持依法施教,是新形势下搞好国防教育工作的重要途径。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和领导机构,以及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11月13日,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又公布施行了《全民国防教育大纲》,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既全面兼顾,又突出重点。根据《国防教育法》、《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新要求,《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有些规定和要求显得相对滞后。重新颁布《条例》,对我省国防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对于构建上下衔接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国防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提高全民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水平,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条例》主要特点

与《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相比,新《条例》在框架结构上,由六章二十六条调整为六章三十五条;在内容上,重点对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内容、对象与形式以及经费、师资等相关保障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是加强了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条例》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化了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一是明确了领导体制。《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规定,“省、市、县国防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样规定没有明确政府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与地位。因此,《条例》在总则第四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工作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二是细化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对政府有关部门国防教育的职责规定比较笼统。为此,《条例》分层次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将《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十三条修改为“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组织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科技、国家安全、财政、建设、交通、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特点,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三是补充规定了有关单位的职责。《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没有对企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职责作出规定。为此,《条例》增加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做好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同时,对在国防建设中具有特殊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规定“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条例》还联系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迅猛的实际,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由中方行政负责人或者工会组织实施。”《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没有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在国防教育中的具体职责,《条例》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这样修改,为促进国防教育向城市社区和农村拓展延伸,从而推动国防教育深入普及,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了内容、对象与形式。国防教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教育对象既具有全民性,又具有层次性,需要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时间,分类组织实施。一是完善了国防教育的内容。条例规定,“国防教育的内容应当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含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这样规定更加科学具体,同时也符合《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二是明确了教育的对象。《条例》规定,“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官兵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条例》还规定,“工人、农民及其他社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掌握国防常识,履行国防义务。”三是丰富了教育的方法手段。《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学习、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有关内容纳入语文、历史、体育、思想品德等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要,结合开设国防教育课和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登记,军事训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高等学校应当通过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和各种国防教育主题活动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成绩和军事训练成绩应当记入学籍档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利用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教育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采取集中教育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条例》还规定,“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在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中,国防教育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报告会、参观国防教育基地等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增强教育效果。”这样规定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有利于国防教育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是健全完善了相关保障。为国防教育提供必须的经费、教材、基地及师资队伍等,是保障全民国防教育落实的重要条件。为此,《条例》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结合国防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国防教育保障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健全完善。一是完善了经费保障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国防教育经费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这样规定,确保了国防教育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同时,针对学生军事训练经费保障的问题,《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该项经费拨付有关学校,专门用于学校开展军事训练。学校不得增加学生负担。”二是完善了师资保障的内容。《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仅对师资选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条例》修订后,对师资队伍的组织、管理等建设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同时,《条例》还对国防教育专兼职教员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国防教育教员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或者是军队派遣军官,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兼职教员主要协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三是增加了教材保障的内容。《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没有对国防教育教材保障作出规定,新《条例》对分层次编写国防教育教材作出了具体规定,“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面向社会普及国防知识。”“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结合各自特点,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应用教材,针对不同类别教育对象开展国防教育。”“广泛利用音像、影像、电子读物、互联网等现代教育教学手段,传播和普及国防知识。”这样规定,增强了国防教育的针对性,明确了利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宣传国防知识,增强了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四是加强了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的保障。为了更好地促进国防教育工作开展,《条例》规定,“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应当视作工作出勤,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 这样做,明确了有关单位应当保障参加国防教育活动人员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保证了国防教育活动能够得到正常开展。五是增加了对国防教育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为了保证国防教育得到有效落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保障国防教育的落实。”

三、要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

《条例》作为我省国防教育工作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依法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清学习宣传《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条例》作为我省全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学习宣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新闻单位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工作范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国防知识,不断扩大国防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地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要专门召开会议,原原本本地传达学习《条例》,要通过组织国防教育工作人员和专兼职教员专题学习培训,认真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规定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开展、按章落实国防教育的能力。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分析国防教育工作形势,认真总结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经验,依据《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法规制度。要结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活动,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时机,采取国防知识竞赛、国防法规咨询等形式,深入宣传《条例》,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清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任务目标、内容形式、措施办法等,进一步强化依法开展国防教育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要积极协调人大、政协对《条例》贯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不断推动我省国防教育再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