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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中关村分局调处疫情期间购车“定金”纠纷
发布日期: 2020-07-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在今年2月下旬,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关村分局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反映1月24日她在溧阳某4S店购车,支付了1万元“定金”,当时销售员告知一个月可以提车,但一个月后却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无法提车,其与商家协商退款,商家不同意退款,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其退还定金。

中关村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李女士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了该4S店,经核实该4S店与李女士签订了正式的书面《汽车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定金”2000元,李女士后又支付8000元购车款作为“定/订金”。该4S店认为自己并未实际违约,李女士订车时临近春节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明确的交车时间,李女士现在催告交付车辆,虽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在湖北生产的李女士预定车型无法按时到货,但可以从周边相关4S店调拨车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工作人员与李女士核实相关情况,确实于该4S店签订了正式的书面《汽车买卖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定金2000元,但后支付8000元购车款未约定是作为“定金”还是“订金”使用,李女士表示也因为疫情暂时工作没有着落,不打算继续购车。后经工作人员调处,因一方想解除合同,一方继续调拨车辆也需要时间和费用,双方同意进行协商退款处理,最终被投诉人同意退还9000元,其中8000元为购车订金,1000元为购车定金返还,通过工作人员的调解将双方在疫情期间可能的损失都降到最小。

中关村市场监管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汽车属于大宗耐用商品,消费者支付钱款时就一定要确认相关金额是用作“订金”还是“定金”使用。“定金”就属于法定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双方能积极履行,因消费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消费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经销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经销商应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消费者购车时,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保留好的相关证据,尤其支付“定金”一定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所购车型、车辆配置、交车时间等重要合同要件,以便商家违约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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