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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我局制定了《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线索(以下简称案件线索)是指管理相对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三条 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二)市场监督日常管理中发现;
(三)上级机关交办;
(四)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移送;
(五)抽查、抽检、监测;
(六)媒体报道、舆情反映;
(七)其他。
第四条 本局各科室发现案件线索或者收到案件线索相关材料,应当及时移交稽查大队或各分局进行处置。
第五条 移送的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应当包含以下有关内容:
(一)明确的违法主体和基本违法事实;
(二)需对案件线索来源作出处理回复(如上级交办、其他单位移交或提请、投诉举报等)的相关要求及联系方式;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工作需要对行为人已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措施且行为人拒不履行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稽查大队、各分局对收到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处理并归档,处理过程同步记入《案件线索登记处理台账》(见附件)。
第七条 稽查大队对案件线索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稽查工作考核。
第八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各分局与稽查大队应当密切协作配合,及时沟通监管执法情况。
在案件线索处置过程中,局机关相关科室应当进行业务指导。
稽查大队、各分局对于执法办案工作中发现的高发、频发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等应当主动通报局相关科室,加强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关单位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诿、敷衍、扣压、拖延处理案件线索的;
(二)违规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三)遗失、丢弃、隐匿、毁损、篡改案件线索材料的;
(四)泄密、失密的;
(五)其他违反案件线索管理原则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