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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溧阳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溧阳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有关单位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司法部也出台相关实施办法。为全面落实“三个规定”精神,现就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公正廉洁司法,聚焦影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深入贯彻落实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确保全市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更加自觉,工作流程更加规范,配套保障机制更加健全,确保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区分依法履职与干预司法行为。
2.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
3.坚持区分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
三、禁止行为
(一)司法行政领导干部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5.其他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形;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四、工作机制
为推动贯彻落实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常态长效,在司法行政工作中贯彻以下工作机制:
(一)坚持常态学习教育。结合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年度培训工作和每年6月份的“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将学习司法“三个规定”与警示教育有机统一起来,每年不少于两次。贯彻落实“政法干警政治轮训必训、理论中心组和党支部集中学习必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述学必述、干部职工入职晋升培训必读、拟晋职晋级廉政谈话必谈”的“五必”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固化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研学、各支部集中学、个人自学的学习机制,持续抓好领导干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以及公证机构等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相关职能科室应组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深入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重点学习《律师法》《公证法》《社区矫正法》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执业规范,进一步筑牢思想防线,不断提升执行“三个规定”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落实记录、报告制度。依法履行执行、监管职责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在3日内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并由局党组向同级市委政法委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原则上每季度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纳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常态化检查督导的重要项目。
(三)线索处置工作流程。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和线索互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接到的群众反映、举报的,由局办公室核查,局党组研究决定,按照以下类别进行处置:对于领导干部违反三个规定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对于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按照程序依规依纪处理;对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移交。
(四)落实监督检查机制。认真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压实工作责任,综合运用局党组全面监督、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紧盯社区矫正管理科、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科、法律服务管理科等重点科室和岗位,持续加强常态化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执纪问责。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抓得不细不深不实,责任履行不力以及党员队伍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在严肃处理当事人的同时,还要严肃追究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党支部和分管领导,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压紧压实。
(五)建立考核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将依法履行执行、监管职责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局党组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行政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在责任具体认定时,根据违纪人员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具体情节、认错态度、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坚持挺纪在前、纪法衔接,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于拒不交待,不如实向组织反映问题的,一经核实,从严从重处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内部人员、依法履行执行和监管职责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有违反“三个规定”的,不按规定主动如实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以及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说明
1.本规定所称的司法行政领导,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副科职以上领导干部。
2.本规定所称的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具体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3.本规定所称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从业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附件:干预、过问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表
附件
干预、过问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记录人
时 间
(干预、过问)
方 式
姓 名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干预过问具体内容
违规事项
填报单位建 议
领导批示
备注
1.方式栏选择填写:电话、信函、办公场所、非办公场所;2.干预过问人为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记录人直接上报局领导,为外单位的按管理层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