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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溧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32/2021-00106
主题分类:司法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司发〔2021〕40号 发布机构:司法局
产生日期:2021-09-07 发布日期:2021-09-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溧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溧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溧司发〔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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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溧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司法局

2021年9月7日



溧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我市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备案审查部门依法受理、审查和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建议审查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四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竞争活动;

(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条  提出审查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提交书面审查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六条 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二)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建议审查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审查申请的日期。

第七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申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内容有:

(一)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本备案审查部门受理范围;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详实、完整;

(三)申请人建议审查的理由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情况不详等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

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审查申请。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

(三)备案审查部门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做出处理的;

(四)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五)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备案审查部门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通知起草部门作出说明和提供材料。起草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配合做好相关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部门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起草部门当面说明情况;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三)邀请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协助审查。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对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三)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备案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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