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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尤某。
申请人:张某甲。
申请人:张某乙。
申请人:张某丙。
被申请人: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4月7日作出的《关于对张某甲、张某丙、尤某户被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书》(以下简称《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涉案地块拆迁工作,历时已经3年有余,期间多次更换拆迁公司,除第一家拆迁公司与申请人进行过具体沟通,其他拆迁公司未进行过具体洽谈。被申请人未进行过认真调查工作,就将《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发给申请人。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没有不配合征收拆迁工作。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是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被申请人在合法征收的前提下作出《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苏国土资地函[2007]0072、0073号通知,批准溧阳市2007年度第2、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18日分别发布了[2007]第007号、[2007]第020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8月10日分别发布了[2007]第007号、[2007]第020号《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户房屋所在的土地,在上述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其房屋所在土地被依法征收。二、《溧阳市清安片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已批准实施,其应作为被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三、申请人未履行让地义务。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原土地使用人应让出土地,但申请人一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腾空让地。四、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前,被申请人作为实施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其让地义务及法律后果,并告知申请人征收方给予的补偿内容。因此,被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发布苏国土资地函[2007]0072号《关于批准溧阳市2007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073号《关于批准溧阳市2007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申请人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溧阳市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后,原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溧阳市清安片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组织实施单位为原溧城镇人民政府。2020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告知申请人户在收到方案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后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签约并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逾期,将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尤某死亡。
本机关认为,根据溧政规[2016]1号《溧阳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规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本案中,案涉地块属于被申请人的所辖区域,申请人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通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内容是通知申请人户其拥有签约的权利,告知签约的期限,并提供两种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供申请人选择。如果申请人户按时签约,申请人户将与被申请人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则是双方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前的过程性行为;如果申请人户未按时签约,法定主体将按照程序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则属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前的程序性行为。因此,对申请人户产生实质影响的是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两种最终行政行为,《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作为过程性的通知行为,并不直接增加申请人户的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故,申请人不能单独就《张某甲等人户方案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