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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晏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的某公司的违法问题进行依法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某公司,反映了该公司供应的红茶包没有中文标签、房间设备不符合五星级标准以及提供景点门票销售服务等问题。2019年9月4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投诉举报,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处理。申请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被申请人没有立案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履行对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商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的职责,故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19年8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某公司存在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等问题,要求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对其消费问题请求调解。2019年9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以及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2021年5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对御水温泉公司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于2019年9月2日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不存在违法行为。2021年8月3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照规定,最长应在9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而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被申请人办理期限届满时,即2019年12月3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直至2021年8月3日才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书,明显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