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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1-20 浏览次数:    来源:政府办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19年7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于2020年5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新的实施意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不仅是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还是从加强我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拟重新制定《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原文件主要是管理办法,围绕管理职责、设立、调整和撤销、使用和执行、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现拟出台文件,主要是围绕细化政府专项资金设立、撤销和调整机制,明确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强化绩效管理,健全监督体系。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三部分内容。其中: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是主要措施。共7项内容12条。
  第(一)项:明确专项属性,厘清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包括3条,其中:
  1.严格界定政府专项资金范畴。
  2.明晰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政府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初步审核并报政府批准,按时公布政府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指导督促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编制并组织评审,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与政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业务主管部门是落实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要求提出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与撤销申请,负责本部门项目库建设与维护,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联合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严格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开展自我监督和绩效自评价等。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3.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明晰市、镇级财政关系和职权分工。
  第(二)项:强化程序控制,规范政府专项资金生命周期管理。共包括3条,其中:
  4.统一设立程序。政府专项资金设立应由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财政部门应加强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审核,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5.健全政府专项资金退出和调整机制。专项资金到期后确需延期的,确需调整使用方向、范围或者规模的,也应按设立程序报请政府审批。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6.健全政府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制度。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定结果,编制政府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方可纳入预算编制的范围。
  第(三)项:加强清理整合,完善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包括1条:
  7.加强政府专项资金清理整合。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现有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对不符合政府专项资金属性的,以及无设立依据、到期未退出的,要及时清理退出;对目标接近、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
  第(四)项:夯实预算基础,推进项目规划、标准和项目库建设。包括1条:
  8.强化零基预算管理。避免“基数+增长”的预算编制方式,对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改变长期固化、只增不减的格局。
  第(五)项:强化预算评审,提高预算科学性和透明度。包括1条:
  9.健全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公开机制。经人大审议后的预算,除按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等信息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六)项: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预算执行。包括1条:
  10.落实业务主管部门主体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七)项:加强监督评价,增强政府专项资金安全保障。包括2条,其中:
  11.健全政府专项资金监督体系。明确项目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职责,各部门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2.健全政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机制。
  第三部分内容是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作、加强督促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2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意见施行前我市有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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