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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溧阳市农产品溯源追踪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0-12-21 浏览次数:    来源:商务局  字号:〖
 

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溧阳市农产品溯源追踪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项目实施单位:江苏立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溧阳市农产品溯源追踪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生产、种(养)植、收购、存储、运输、流通等各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农产品溯源体系是指能够追溯农产品在生产、种(养)植、收购、存储、运输、流通等各环节过程中任何阶段质量环节的监督能力。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收购、仓储、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责任。

第五条:各级农业(牧、渔)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市、镇、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采集和传输平台,与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对接。

第六条:农产品种植、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种植、生产、收购、储存、运输档案,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优先将水产物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可追溯。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实行生产档案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类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动植物屠宰、捕捞、收获日期等,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对生产的产品到专业部门进行检测,出具检测证明。

第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由所在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在查验生产档案记录后,凭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材料,出具产地准出证明,产地准出证明随货同行,与流通环节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接。

第十二条:产地准出证明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格式,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标志,通过标识标志查询码进行追溯。

第十四条:动物及其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耳标标识,进行追溯。

第三章 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最安全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追测管理实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十六条:收购、储存和运输农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产地准出证明,凭产地准出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收购、储存和运输。对索取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票证应建立档案,并按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应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追溯。

第十八条:收购、存储、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在收购、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保鲜剂、防腐剂、消毒剂等有害物质,保持初级农产品的原始状态。

第四章  溯源体系平台管理

第十九条: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登录市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填写企业主体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溯源码打造申请。在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改,并告知溯源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市商务局同第三方服务商应当在农产品经营者申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开通市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平台使用权限,并生成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如实填报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企业简介、产品简介、基地信息、生产过程、投入品的使用信息(农药、肥料)、检测报告、产品包装等基本追溯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同第三方服务商可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普查,建立监管实名录,指导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自行登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进行相关资料的完善填充。并对经营者的生产产品进行抽样快检,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完成食品安全追溯。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具备赋码条件的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上加施追溯标识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在线监控、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形式,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巡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研判,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市行政区域追溯台账,详细记录准出农产品相关信息,建立基础追测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如若出现以下情形,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使用资格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性信息采集义务,故意或恶意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传递义务,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链条不能向下传递的;

(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滥用农产品追溯凭证的;

(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规定,故意或恶意造成农产品混批,导致线上信息与线下实物不符,欺骗消费者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产品种植、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农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应保存2年(含2年)以上。

农产品种植、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农产品追溯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溧阳市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