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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溧阳市溯源质量安全防范与召回制度
发布日期: 2020-12-21 浏览次数:    来源:商务局  字号:〖
 

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溧阳市溯源质量安全防范与召回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江苏立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前 言

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从源头开始抓好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建立一套质量追踪、追查、追溯以及召回的机制和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样,一旦农产品出现问题,特别是出现危及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重大问题时,可第一时间查找到该产品以及相关产品批次的流通渠道,并及时进行产品召回;同时,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监管部门的违规责任。通过建立从产地到市场的全程质量控制系统和追溯制度,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检测、包装盒标志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提高广大生产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溧阳市溯源质量安全防范与召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法规等,加强溧阳市农产品安全质量追溯监管,规范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快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生产,强化质量安全防范体系和召回体系的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使用、服务质量的全过程记录追溯管理;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索证有效性及查验或验收记录追溯管理;以及生产场所卫生状况追溯管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质量安全防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防范必须在农产品生产源头提高控制能力、实施标准化生产能力、促进风险防控能力、推进执法监管能力的提升。

第一条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推行良好的农业生产机加工标准规范。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可追溯制度。

应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通过推进实施农产品种植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生产种植过程中的监管能力。切实可行的加大农产品种植标准化的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等相关工作力度,普及标准化知识,引导种植户、合作社推行良好的生产规范,包括从种子处理(选种)、土壤消毒、栽培方式、灌溉、施肥、使用农药到收获等方面要有详细可寻的记录。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创新模式管理。分类指导,加快优势种植示范基地、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

(二)农产品加工包装环节可追溯制度

各种包装标识也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质量管理中强化产品和包装标识,产品标识主要以原材料标识、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成品标识、标识管理、标识追溯、加工状态、检测(测量)状态的标识等进行生产加工过程追踪;包装标识主要以产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的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等内容进行销售流通追踪。

(三)农产品仓储运输、销售过程可追溯制度

农产品在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也是溯源追踪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农产品溯源查询生产运输全程记录。企业进行产品生产过程的记录,运输物流和经销商进行产品动向的纪录,对产品进行信息记录,质量追溯,也是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实行规范化操作,将商品的信息透明化、可视化、产品信息追溯做到了,就要对食品产品进行防伪,二维码标签可实现追溯也可以实现防伪。

深入开展农药残留以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研究,加快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研发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研究。全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条加强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能力建设

一是要优化农产品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从整体上提高农产品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使农产品供需关系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新的平衡。二是明确追溯要求,实行统一追溯标识,规范追溯流程,健全管理规则等体系建设。加强各主体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扫码入市或索取追溯凭证为市场准入条件,构建从产地到市场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三是搭建信息化追溯平台。建立“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如实记载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投入品使用、出入库管理等生产经营信息,进行多部门管控,实现农产品可追溯管理,促进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行为。

第四章 产品召回

当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流入市场时,应立即启动产品的召回工作,防止给消费者群体带来损害。

第一条 下列产品必循遵循本制度召回:

农产品召回分为“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

(一)一级召回:

1、农产品源头有微生物污染、化学性污染的产品;

2、农产品中掺杂有害异物、非法使用杀虫剂或者有毒有害农药残留物质的产品;

3、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成分过失。

(二)二级召回:

1、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冒贴追溯标识的产品;

3、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4、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有操作人员患有不宜从事食品加工的疾病的产品。

(三)三级召回:

1、农产品包装缺陷及标签信息缺失或乱码的产品;

2、尚未证实的产品投诉或举报的产品;

3、被政府部门责令召回、或企业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二条按照下述程序进行产品的召回工作:

1、停止销售存在问题的产品;

2、立即通知销售商即刻停止销售;

3、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4、立即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该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6、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7、召回的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销毁或无公害化处理;

产品的召回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的、报告给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