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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溧阳市农产品网货包装通用规范标准
发布日期: 2020-11-20 浏览次数:    来源:商务局  字号:〖
 

项目实施单位:江苏立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目前,我国农产品(食用)包装材料标准主要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及规范四部分构成,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标准体系。

基础标准

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我国食用农产品包装材料最重要的基础标准,标准规定了可用于食用农产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添加剂的种类、适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或特定迁移量等,对规范包装材料中添加剂的使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产品标准

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包装材料产品标准分为产品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涉及各种食用农产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包括塑料制品、纸制品、复合膜袋、金属制品、玻璃、陶瓷、搪瓷制品等各种生活中常见的包装容器及材料。卫生标准主要包括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试验以及各类产品特殊的卫生标准要求。质量标准涉及多种包装材料,主要指标包括机械强度、热封强度、阻隔性能等指标。

检验方法

我国食用农产品包装材料检测方法标准主要为GB/T5009系列。GB/T5009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系列中有32类有关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检验方法,其中GB/T5009.156-2003《食品用包装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实验方法通则》和GB/T5009.166-2003《食品包装用树脂及其制品的与试测》两项标准为通用基础方法标准,其余为针对产品标准中限量指标的检测方法。

规范

我国目前尚无强制性食用农产品包装材料规范,仅有行业标准和推荐性国标,重要的有SN/T1880系列进出口食品包装卫生规范和GB/T23887-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设备、人员、生产过程和卫生管理、质量管理、包装纸成品仓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规范性引用

本文件对于规范性使用相关文件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溧阳市农产品网货包装通用规范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溧阳市农产品电子商务网货包装的材质要求、功能要求、减量循环管理要求、常见包装材料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和标签标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销售的水产、肉类、粮食、初级加工食品、水果、蔬菜、茶叶、坚果、花卉等农产品的包装。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农产品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晒干晾干、脱粒、催熟、切割、宰杀、现场冷冻及其他初级加工的农产品。

2.2农产品电子商务

采用电子商务手段销售农产品的活动。

2.3农产品电子商务包装

运用电子商务手段销售的农产品的包装。

2.4标签标识

在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印刷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形式对产品所做的各种标示。

第三章 材质要求

3.1 包装材料的有毒有害物质迁移量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直接接触农产品包装材料迁移到农产品的物质应符合GB/T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不应改变农产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

3.2  包装材料不应含有邻苯二甲酸酯、丙烯腈和双酚A类物质,铅、汞、镉、铬总量应≤100 mg/kg;对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触且与食品之间有有效阻隔层阻隔的、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物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过0.01mg/kg。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纳米物质不适用于以上原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3  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包装使用的胶粘剂、油墨等应具有化学稳定性,不应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且不应直接接触农产品:

——胶粘剂宜使用水基型胶粘剂,其中所含成分标准如下表:

元素名称

含量

苯应

≤100 mg/kg

甲苯+乙苯+二甲苯应

≤1 000 mg/kg

卤代烃

≤1 000 mg/kg

挥发性有机物限量值

≤50 g/L

——油墨宜使用水基型油墨,其他油墨中甲醇含量应≤0.3 %,氨及其化合物含量应≤3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50 g/L,铬含量应≤60 mg/kg,汞含量应≤60 mg/kg,铅、汞、镉、铬总量应≤100 mg/kg。

第四章 功能要求

4.1  应具备保护农产品的基本功能,应与不同农产品类型、性质、形态和质量等相适应。

4.2  应方便农产品装载、运输,应优先选用以600 mm×400 mm为基础模数的尺寸。

4.3  应具备产品信息、流通信息的传递功能。

4.4  应能够承受装载、卸载过程中的人工和机械搬运,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挤压和震动,能够适应常态下存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温度和湿度变化。

4.5  包装物应有效阻隔微生物传染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侵害。

4.6  防护用内包装的功能应符合GB/T 12339《防护用内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

4.7  除满足上述要求,不同内装物包装的功能要求如下:

——水产类包装应具有防渗漏、抗压等功能,必要时应具有保鲜功能,满足仓储、运输、配送过程的温度、湿度要求;

——肉类包装应具有防潮、保鲜、耐冲击等功能;

——粮食类包装应具有防漏、防潮等功能;

——果蔬类包装应具有防震、保鲜、抗压等功能;

——蜂蜜类包装应具有保护蜂蜜固有形态、抗压、防潮等功能;

——坚果、中药材类包装应具有防水、防潮、耐冲击、抗压等功能;

——食用菌类包装应具有耐冲击性与防水、防潮等功能。

第五章 减量循环管理要求

5.1  包装设计应遵循简化、优化、人性化的原则,有利于拆装,保证产品从包装中分离出来后,包装物基本完好无损。

5.2  应适度包装,应积极利用新材料、新技术,尽量减少包装的体积、层数、重量以及填充物、缓冲物和包装物中不可再生资源的用量,尽量减少胶带的使用。

5.3  应充分利用不同农产品的共性,减少包装种类。

5.4  同一包装宜使用单一材料,或者采用便于材质分离的包装材料,包装辅助物不应影响主材的回收利用。

5.5  应具备重复使用的结构或者满足一定物理性能以便于重复使用,应优选物理性能和技术特征满足循环使用要求、易于卸货或倒空、可通过洗涤或维护等操作维持原功能的包装容器,提高循环箱的使用比例。

第六章 常见包装材料要求

6.1  纸质材料

6.1.1  宜选用箱板纸、瓦楞纸板、蜂窝纸板等,纸材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不应使用废旧回收纸材。

6.1.2  内表面不应有印刷,不应涂非食品级蜡、胶、油、漆等。

6.1.3  直接接触农产品包装材料不应添加增白剂。

6.1.4  应具有质量轻、透气性好、折叠性能好、印刷性好等性能。

6.2  塑料材料

6.2.1  宜选用聚乙烯(PE)、聚苯乙烯(PS)等材料,不应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含氟氯烃的发泡聚苯乙烯、聚氨酯等产品作为包装物。

6.2.2  应易于降解,应使用可生物分解塑料,其有机成分(挥发性固体含量)应不小于51 %;崩解程度应不小于90 %;组分含量不小于1 %的有机成分,生物分解率应不小于60 %;使用生物基原料,生物基含量应大于20 %。

6.2.3  塑料材料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不应使用回收再用料。

6.3  金属材料

6.3.1  宜选用不锈钢板、低碳钢板和铝合金板等金属材料,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

6.3.2  包装材料应外观光滑、无锈蚀及机械磨损、变形现象,涂膜无脱落及损伤。

6.3.3  应具有与内装物相适应的阻隔性、机械性能、耐高温性、耐压性和防锈性。

6.3.4  内表面所用涂料不得有任何毒性,不能对金属有腐蚀,不能对内装物造成污染。

6.4  木质材料

6.4.1  宜选用木、竹、柳、藤等木质材料,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竹材胶合板等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甲醛释放量标准要求。

6.4.2  应具有与内装农产品相适应的强度、阻隔性,不应污染内装物。

6.4.3  必要时,应对木质材料进行热处理或熏蒸等防虫害处理,材料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

6.5  纤维材料

6.5.1  宜选用天然植物纤维和化学纤维等材料,材料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

6.5.2  纤维包装材料应具有透气性好、易洗涤等性能,具备与内装农产品相适应的密度、单位面积质量、断裂强度和撕裂强度等。

6.6  复合材料

6.6.1  宜选用纸/塑复合材料、铝/塑复合材料、纸/铝/塑复合材料、纸/纸复合材料、塑/塑复合材料等,材料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

6.6.2  复合材料应具有较高的力学强度、阻隔性、密封性、避光性等性能。

6.6.3  包装用复合材料的质量应符合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的规定。

第七章  标签标识要求

7.1  包装应当具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不易磨损和篡改。

7.2  包装标识应充分考虑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应满足消费者识别农产品的需要,应能够提供农产品属性和用途信息,应能够提供农产品的质量信息、追溯信息。

7.3  标识内容应准确、清晰、显著、规范、易识别,文字要使用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必须准确无误,并与汉字有对应关系。

7.4  包装标识应以标牌、标签、标带、印记等形式标注,标识应当牢固,不与农产品或包装物相分离。应规范裸装、捆扎带装、箱式包装、袋式包装、筐式包装等不同包装方式的标识位置:

——裸装或捆扎带装时,应标注在盛装农产品的器具上或标签、标牌上;

——箱式包装时,应标注在箱体外表面易于识读的适当位置;

——袋式包装时,应标注在包装袋外表面的适当位置;

——筐式包装时,应标注在标牌上,标牌应不易破损,并牢固拴挂在包装物两侧。

7.5  提倡使用电子标签,提高农产品生产、运输和配送等环节信息收集、传递的效率。

第八章 标签标识内容

8.1  农产品名称

应标明能反映农产品真实属性的规范名称或公认名称: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不会引起购买者、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在使用自创名称时,应在其后明显标注规范名称。

8.2  质量信息

8.2.1  农产品质量信息应符合GB/T 32866《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规则通则》的规定,必要时应标明农产品执行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8.2.2  经检验合格的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

8.2.3  有分级标准的农产品应标明质量等级,质量等级应符合GB/T 30763《农产品质量分级导则》的要求。

8.2.4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发证机构的名称和标志。

8.3  产地

8.3.1  应标明农产品种植、采集、养殖、捕捞的产地名称,捕捞产品产地为捕捞企业所在地,同时标注捕捞区域。

8.3.2  产地应按照行政区划进行标注,至少标注到“县(市)”一级。

8.4  生产日期

8.4.1  应标明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果蔬、粮食、花卉应标明收获或采摘日期,肉类、水产应标明宰杀或捕捞日期。

8.4.2  生产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标示方法按照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执行,不应另外加贴、补印、篡改。

8.5  贮存方法

应标明内装物适宜的贮存方法。

8.6  保质期

8.6.1  限期食用的农产品,应标明采用常温、冷藏、冷冻等不同贮存条件下的保质期。

8.6.2  保质期的标示方法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保质期……个月”;

——“保质期至……”;

——“最好在……之前食用”;

——“……之前食用最佳”。

8.7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8.7.1  标识应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8.7.2  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能够依法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8.8  净含量

包装标识应标明净含量,使用的计量单位应是法定计量单位。

8.9  安全信息

8.9.1  农产品检验合格可标示“本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及其他安全指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8.9.2  若农产品在生产、贮存过程中使用了防腐剂、保鲜剂等,应注明使用物质的名称。

8.9.3  若农产品中含有致敏成分、毒性物质或其他由于使用或食用不当可能危及健康和安全的物质,应该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8.10  条码

8.10.1  所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可识读的标签标识信息应与条码包含的信息一致。

8.10.2  提倡使用农产品追溯码,追溯编码包含产品来源、质量和生产相关信息等。

8.11  其他标注内容

8.11.1  转基因农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11.2  经过辐照的农产品,其销售包装应贴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签标识。

8.11.3  农产品的营养标识参照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