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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MB1563905/2022-00039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农发〔2022〕49号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2022-10-20 发布日期:2022-11-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部分2022年省对市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财农〔2021〕104号、苏农计〔2021〕57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第一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2〕25号、苏农计〔2022〕11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第二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2〕50号、苏农计〔2022〕20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计〔2022〕23号、苏财农〔2022〕68号)、《关于下达2022年度第三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2〕83号、苏农计〔2022〕27号)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溧阳市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业公共服务、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4个专项实施意见(详见附件1-4),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溧阳市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溧农发〔20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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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部分2022年省对市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财农〔2021〕104号、苏农计〔2021〕57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第一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2〕25号、苏农计〔2022〕11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第二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2〕50号、苏农计〔2022〕20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计〔2022〕23号、苏财农〔2022〕68号)、《关于下达2022年度第三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2〕83号、苏农计〔2022〕27号)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溧阳市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业公共服务、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4个专项实施意见(详见附件1-4),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工作,落实支农政策。各单位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落实支农政策,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稳步推进乡村发展、农村改革、乡村建设等相关重点工作,筑牢“三农”基本盘。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重点工作,因地制宜研究细化符合本地实际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金融支农16条”有关要求。鼓励对符合专项资金用途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提升项目实施质量。各单位要把全面落实上级工作任务清单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首要目标,有机衔接工作任务落实与项目资金安排,确保省定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强与市、省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沟通,在专项政策范围内,筛选高质量项目推动工作任务落实落地,保障相关资金安排到位。

三、严格执行专项管理,履行执行管理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规定,切实履行执行管理主体责任,提高立项质量,加强内控建设,防范项目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对除面向广大农业经营主体的普惠制补贴、上级已明确的试点示范和农业农村条线内公益性履职项目外,原则上均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遴选项目,相关政策集中及时向社会公开。提前储备一批高质量、可即时启动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要通过公共信用系统进行信用审查,严重失信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严禁中介机构代理申报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项目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精神,建立以绩效管理为核心的全程监管体系,构建绩效管理闭环。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全部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执行中,同时强化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省级下达的目标如期完成。

五、强化项目信息管理。各单位要贯彻落实专项执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将细化制定的项目申报指南等政策文件向社会发布,通过多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同时认真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执行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沟通,并按规定做好专项相关信息调度报送。

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信息科,电话:0519-87269330;市财政局农业科,电话:0519-87278120

附件:

1.溧阳市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意见

2.溧阳市2022年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实施意见

3.溧阳市2022年省级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实施意见

4.溧阳市2022年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实施意见

5.2022年省对市县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附件1

溧阳市2022年度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意见

为促进农业产业兴旺,夯实乡村振兴基础,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现代农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

(一)支持绿色高效规模生产。重点支持巩固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稳定粮食面积、挖掘增产潜力,建立生猪逆周期调控机制,保障生猪基础产能,提升蔬菜应急保供能力。支持绿色高效种植、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建设粮食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和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引导发展优势特色种苗生产。支持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粮食、油料生产的贷款予以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政策。

(二)支持农产品综合加工。支持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建设或改善清洗分拣、烘干储藏、冷藏保鲜、杀菌消毒、分级分割、产品包装等初加工设施设备。支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开展精深加工关键技术、装备一体化和智能化更新改造。

(三)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支持围绕本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加快推进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等提供以生产托管为主并向全产业链服务延伸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支持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支持拓展农业休闲体验功能,推动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深度融合,开展“苏韵乡情”宣传推介。支持农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全产业链数字技术应用,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一)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组建家庭农场服务联盟,鼓励积极培育示范家庭农场。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技术创新与推广及成员培训等。

(二)支持农业企业创新壮大。支持农业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和现代产业要素引进集成,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等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支持助企纾困,鼓励具备条件的镇(街道)建立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资金池。

(三)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各镇(街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财税代理、运营指导等服务。鼓励建设区域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支持农业集聚发展平台建设

(一)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建设。继续支持2019年、2020年批准创建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建设,对通过年度考核的按标准予以奖补。2022年启动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省级采取项目法立项,申报和实施要求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发文。

(二)支持其他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本地因地制宜加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各类生产、加工和三产融合园区(聚集区、先导区、示范区等)建设。

四、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

按照《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文件要求,对纳入我省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具进行补贴。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机购置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和本级资金,有序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切实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但不用于农机购置直接累加补贴。

五、支持农业生产救灾

支持对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控制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加快恢复灾区农业生产秩序。

附件2

溧阳市2022年省级农业科技创新

与推广补助专项实施意见

为推进科技支农强农富农,发挥科技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种质资源保育及现代种业创新发展

支持开展种质资源普查与保护。支持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加强地方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利用开发,对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畜禽、蚕等遗传资源实行保护,开展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水产良种亲本更新。

二、支持农业技术装备推广

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集成推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科研院校(所)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示范推广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集成示范重大农业科技装备,省级采取项目法立项,申报和实施要求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发文。

三、支持农业农村人才培养

(一)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支持分层分类开展省级高素质农民培育,包括农业(农机)职业技能培训、涉农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涉农专业农民学历教育提升、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评价、师资培训、优质教学资源开发、农民(农机)教育培训实训基地(人才基地、田间学校)建设以及培育典型案例宣介等,支持开展在线学习、在线服务和在线考核。

(二)支持基层人员培训。支持开展对农技、农机、农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新法规、新知识、新技术、新装备培训。

附件3

溧阳市2022年省级农业公共服务

补助专项实施意见

为提升农业公益性履职和服务能力,保障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动植物病虫害防控

(一)支持动物疫病防控。支持加强生产环节动物疫病全程防控,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推广兽医社会化服务,规范处理疫苗空瓶等免疫废弃物;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开展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鼓励开展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优化升级;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监测;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疫病防控,组织实施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开展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按省规定新建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支持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疫病防控,组织实施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推进生猪屠宰环节标准化建设,开展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支持开展小麦赤霉病等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应急防控等,建设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

(三)支持水产病虫害防治。支持开展重大水产疫病监控、采送样和病害测报工作,做好疫病应急防控处置和规范用药指导,推进水产养殖减量用药;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一)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支持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规范化建设,推动主体入网,常态化出具追溯标签(承诺达标合格证)。支持“双随机”开展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查(取样),对地产主要农产品开展农兽药物残留速测筛查,在养殖、运输、屠宰环节对猪牛羊肉开展瘦肉精速测筛查,对水产品开展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等违禁药及抗生素等限用药物快速检测,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支持实施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优化农残速测技术及设施,开展镇(街道)农产品监管机构星级评定,推行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全员参与监管,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健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精准)监管工作,打造以“网格化+精准监管”的新模式。 

(三)支持农业标准化能力建设。支持对认证(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进行补助。支持以产品为主线、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组织健全完善农业全产业链标准。                                                                                                                                                                                                                                                                                                                                                                       

三、支持农业综合执法与安全监管

(一)支持执法装备水平提升。支持农业、渔政、农机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更新必要的执法设施装备,渔政执法部门加强渔港执法站点建设。

(二)支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支持加强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执法监管,加大执法抽检力度;加强禁渔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持续推进农机执法工作,重点打击无证驾驶、无牌行驶、未经检验等违法使用行为。

(三)支持农业农村安全监管。实施农机安全网格化监管,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农药安全监管和农业危化品使用安全治理;开展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和农村能源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种子管理部门开展种子市场例行检测和品种综合性测试、展示。

四、支持农业农村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农业农村信息服务。支持按规定开展农业农村信息统计监测、相关行业日常信息调度调查和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农村综合统计监测调查工作任务细化清单的通知》(苏农办计〔2022〕2号)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二)支持农机质量安全服务。支持开展农机质量调查、农机质量投诉示范点建设,对农机维修点维修能力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能力提升给予适当支持。

五、支持推进农村改革创新

(一)支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支持开展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及“三权分置”改革,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开展土地承包合同日常变更管理,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完善仲裁场所建设和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

(二)支持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试点县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地办法和落实试点任务;支持试点县开展宅基地改革及审批、流转数字化工作。

(三)支持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效。支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审计监督。支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附件4

溧阳市2022年省级农业生态保护

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实施意见

为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绿色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一)支持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建设。支持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建设,按照集成示范推广绿色高效施肥技术的要求,促进农用化肥施用总量和施用强度持续“双减”。支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二)支持实施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支持根据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开展补充耕地的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级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提供后续培肥改良技术指导。

二、支持渔业资源养护

(一)支持渔业增殖放流。支持适宜放流地区根据水域生态需求,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农规〔2019〕6号)科学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探索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

(二)支持长江禁捕退捕。支持省级执法基地、执法码头、执法执勤点建设,支持水域执法执勤信息化建设等,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执法体系,推进长江十年禁捕长效机制建立。

三、支持农业绿色循环发展

(一)支持农业农村废弃物处置利用。支持引导畜禽养殖场(户)等配套完善提升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因地制宜推进种养循环、有机肥生产、建设沼气工程等畜禽粪污多元化利用;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收储和多种形式利用等秸秆综合利用;建设农膜、农药包装、肥料包装废弃物和设施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加强废弃物回收、储存、转运、处置再利用,支持开展肥料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

(二)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支持开展省级生态循环农业试点村建设,围绕整村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因地制宜重点推进农业生态系统建设、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生态健康养殖、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提升农田生态功能、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探索建立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

四、支持落实中央渔业发展政策。支持按照《江苏省2021-2025年中央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方案》(苏财农〔2021〕91号)规定落实中央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细化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附件5

2022年省对市县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

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专项名称:

工作任务名称:

实施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制

一、实施范围

明确项目实施的区域范围或地点,地点要细化到县、乡、村。

二、实施内容

分项描述项目主要实施内容。

(一)

(二)

........

三、经费预算

(一)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入)资金  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市县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实施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其他资金  万元,为XXXX投入的资金。

(二)明细预算

单位:万元

实施内容

资  金  来  源

合 计

省级财政

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

补助资金

实施单位自筹资 金

其他

资金


四、实施进度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  年,时间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一)

(二)

.......

五、绩效目标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指标名称)

指标值

1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2

质量指标

3

时效指标

4

成本指标

5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6

经济效益指标

7

生态效益指标

8

可持续影响指标

9

满意度指标

满意度指标


六、组织管理

(一)项目组成员(其中明确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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