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投诉人:南京凯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弘景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1: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218号
被投诉人2: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燕园北路90号2幢3楼
相关供应商: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
投诉人南京凯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全公司”)对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组织的环卫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XLYZC-GK-[2022]00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经补正本局于2022年3月16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不合法;
2、擅自设立报名程序;
3、重复进行资格审查;
4、违规设置许可/审批环节;
5、预算执行不合法;
6、预算金额不合法;
7、政府采购政策未载明;
8、合同执行违法;
9、严格限定中标单位购买新车,恶意增加企业负担。
(二)投诉请求
1、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组织招标;
2、针对采购活动全面审查;
3、暂停采购活动;
4、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二、审查情况
2022年1月26日,华厦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月23日,华厦公司组织该项目开标、评标,并发布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2月11日,凯全公司向华厦公司发送了质疑函。2月18日,华厦公司对该质疑进行答复。3月7日,本局收到凯全公司针对招标公告的投诉书,经通知该公司补正,本局于3月16日受理。3月17日,本局向采购人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昆仑街道”)、华厦公司、碧桂园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其分别向本局提供了答复材料。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是否合法的问题。
招标公告显示,3.方式:现场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1)营业执照副本;(2)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3)《投标报名申请书》(附件1)。
凯全公司投诉称,国家规定必须提供邮寄方式,仅提供现场购买这一途径对外地供应商严重不公平,是不合法的。
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答复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指出不得以营利目的收取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其中并未强制规定不得采用现场报名的方法。故投诉单位的法律依据与投诉事项不符,投诉不成立。投标单位因疫情原因无法到现场报名的,可电话咨询相关报名资料是否可以邮寄或邮件发送,但我单位并未收到投诉人关于此项目报名的任何咨询事项。
本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面向全国范围内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对于外地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负担,增大投标成本,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招标公告中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仅为现场报名,并未写明可以邮寄或邮件发送采购文件。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未向本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该项目可以通过邮寄或邮件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还有其他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因此,凯全公司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擅自设立报名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凯全公司投诉称,报名是国务院、财政部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招标文件设置现场报名,这是不合法的。
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答复称,现场报名是基础的报名方法,不存在“在法定程序外新设报名程序,限制或阻止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投诉人所举证的法律法规面向的是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而社会代理机构大部分采用的均是现场报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第一条规定:“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本局认为,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以上述规定“面向的是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而社会代理机构大部分采用的均是现场报名”为由,在政府采购活动法定程序外新设报名程序,限制或阻止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规定的,不能认为社会代理机构就有超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特权。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关于设立报名程序合法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设置报名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因此,凯全公司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是否进行重复资格审查的问题。
凯全公司投诉称,招标公告显示报名时需提交材料不合法,将资格审查程序前置,但开标后又要进行资格审查构成重复进行资格审查。
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答复称,招标公告中报名需提供的(1)营业执照副本;(2)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3)《投标报名申请书》(附件1)是基本登记投标报名单位所需的资料,仅是为前期了解各投标单位的基本信息,方便制作项目评审报告,做好后期开评标准备工作,不存在重复资格审查,在评标过程中的资格性审查在招标公告中均以体现。
经审查发现,《投标报名申请书》中所列信息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全称(公章)、授权委托人的信息、法人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接收招标文件指定电子邮箱、报名时间、被授权人签字。
本局认为,采购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项目的特殊情况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纳税证明材料等资格性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该项目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提交营业执照等资格审查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审查程序。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在获取采购文件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的行为,未向本局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项目应当在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就应提供证明供应商资格材料的情形。因此,凯全公司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招标公告是否违规设置许可、审批环节的问题。
凯全公司投诉称,招标公告中设置《投标报名申请书》属于许可、审批,不合法。法律法规中没有设置此项程序,设置申请书没有法律依据。
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答复称,《投标报名申请书》在招标公告页面可以下载,主要内容是填写投标报名单位的信息及联系方式,为了保证招标过程中存在更正或澄清等情况能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不属于“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
本局认为,设置《投标报名申请书》与投诉事项二同属于设置报名程序的问题。设置报名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不再赘述,该投诉事项成立。
(五)关于预算执行是否合法的问题。
招标文件显示,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预算金额:1089.53万元,最高限价1069.53万元/年。
凯全公司投诉称,合同履行期限为三年,其中第二、第三年的预算未经批准,这不符合预算法律关于一年一预算的规定。
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答复称,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相关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故本项目可以设置三年合同履行期限,同时本项目预算是经过测算后上报溧阳市财政局审批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需要上传审批表后才能进行后续步骤,第2、3年的预算需在当年重新上报审批。故不存在预算执行不合法。
经审查本局认为,合同履行期限为三年,符合《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招标公告显示的预算金额是一年的预算金额。该项目招标公告中未提及第二年、第三年的预算金额。不涉及第二年、第三年未经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情况。招标公告显示的合同履行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关于一年一预算的规定并不冲突。凯全公司关于该项目预算执行不合法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任何事实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项目存在提前设置并使用预算金额的情况。因此,凯全公司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预算金额是否合法的问题。
凯全公司投诉称,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不一致,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标准执行,任何改动都是违法的。
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答复称,该项目的预算金额包括该项目前期测算、评估、项目实施、应对突发情况等费用,本次招标内容为项目的实施,不包含其他内容,故控制价与预算价不一致。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故不存在预算金额不合法。
本局经调查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人应根据预算金额科学合理的选择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当小于或等于预算金额,并且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主张的“前期测算、评估、项目实施、应对突发情况等费用”属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合理范围内的支出,采购人有权决定最高限价与预算金额是否一致。凯全公司未向本局提供充分证据材料证明其相关主张,也未向本局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采购人存在设置最高限价超出合理范围以及预算金额不合法的情形。因此,凯全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七)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载明的问题。
凯全公司投诉称,该项目落实哪些政府采购政策,对投标企业有哪些优惠,优惠幅度多大,没有明确载明。信息公布不完整,实质性损害企业的法定权利。
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答复称,招标公告模板中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次招标项目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为“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是指投标单位另外需满足的要求,并不是指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说明。招标公告是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模板文件进行编辑,并由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专人审核发布,不存在损害企业法定权利。
经审查,《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内容为,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局认为,招标公告应如实填写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该项目招标文件中“2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表述不存在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的限制。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项中填写无,符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凯全公司对该投诉事项的相关主张,未向本局提供任何事实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投诉事项所涉事实,存在损害供应商合法权利的情形。因此,凯全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八)关于合同执行是否违法的问题。
凯全公司投诉称,招标公告设置合同试用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并成立,即受法律包括,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任何一方无权自行改变。该项规定增加企业义务和负担,这样设定是为了恫吓外地企业进入常州市场。即使有试用期考核,也应当公开发布考核标准。
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答复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是行政性文件的制定要求,显然与合同签订无关。《政府采购法》《民法典》也均并未明文规定合同不允许设试用期,故投诉单位的法律依据与投诉事项不符,投诉不成立。为了保证项目的服务质量,需对中标人进行考核,招标文件中有详细考评细则,购买招标文件后即可查看。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模板文件进行编辑,由于模板限制,故考评细则需在招标文件内查看,不存在合同执行违法、排斥投标单位情况。
本局经审查认为,试用期一般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事项,其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不属于劳动关系,且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条件与商务条件筛选合适的投标供应商,无需通过设置合同试用期的方式来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公告中关于设置试用期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也未向本局提供任何事实依据,证明设置合同试用期的合理性,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项目必须采取设置试用期的方式才能保证合同履行的情形。因此,凯全公司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九)关于严格限定中标单位购买新车,是否属于恶意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
招标公告显示:(4)采购人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需配备环卫作业服务机械化设备:8吨洗扫车5辆,5吨洗扫车1辆,8吨洒水车2辆,8吨雾炮车2辆,1.5吨大件清运车1辆,3吨清运车1辆,电动三轮清洗车3辆,电动轮保洁车14辆:注:a车辆必须在其合理使用年限内;b中标供应商出资安装“环卫GPS”系统(其安装、运行维护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c如自有车辆满足以上要求的由采购人中标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核实信息,若中标单位检查结果不满足车辆配置要求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采购人将其虚假承诺的恶劣行为上报财政主管部门,并与主管部门共同将其严肃处理,中标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d如自有车辆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中标单位须在签订合同之前购买相关车辆以满足上述要求,否则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采购人将其虚假承诺的恶劣行为上报财政主管部门,并与主管部门共同将其严肃处理,中标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凯全公司投诉称,招标公告显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中标单位须在签订合同之前购买相关车辆以满足上述要求,这是不合法的。严格限定中标单位只能购买新车,不允许企业自行调剂、租赁,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恶意增加企业负担,该条款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
昆仑街道及华厦公司答复称,为了保证项目的服务质量,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配备该项目所需的新车,该要求针对所有投标单位,预算测算时已将购买新车费用考虑在内,故不存在故意刁难企业,恶意增加企业负担,且其他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对此也均无疑义。为防止老旧车辆运行增加人力、时间、维修等成本,便于统一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本局经审查认为,采购人可以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提出采购需求。配备招标公告要求的车辆是为了保证服务质量,防止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影响三年合同履行,与项目实施相关。且招标公告中写明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车辆中标后核实信息,不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车辆作出承诺中标后购买相关车辆,并非要求中标单位只能购买新车。招标公告该项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凯全公司关于严格限定中标单位购买新车属于恶意增加企业负担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招标公告恶意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形。因此,凯全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凯全公司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8成立,并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凯全公司的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9,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局另查明,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已于2022年2月28日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环卫保洁服务项目已于2022年2月28日开始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9。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