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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终止调解违法。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商店消费纠纷,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又于2021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人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终止调解属于违法。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但申请人直至2022年5月10日才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