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举报称其在第三人处网购的某品牌糯米锅巴产品标识存在虚假或误导消费者、无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识等诸多问题。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负责人朱铭进行了调查。经查,第三人是一家专门从事网络销售食品的单位,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不存放经营的食品,接到订单直接由生产商或供货商发货给顾客。朱铭对申请人提供的某品牌糯米锅巴外包装照片予以认可,外包装标注了食品名称、配料、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受委托生产商等内容。另,朱铭提供了生产商安徽B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该食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供货商溧阳市C土特产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复印件。第三人的淘宝网店,可查询到案涉商品的销售页面。鉴于以上调查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三人销售的某品牌糯米锅巴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外包装标注的内容和网店标注内容已经告知了相关信息,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齐全,符合上述法律定和国标要求。此外,关于申请人在举报中提出的《糕点通则》(GB / T 20977-20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等检测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的制度和标准。对于食品经营者而言,则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检查,第三人已经做到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义务,符合相关规定。据此,检查结果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相关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2022年5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线索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取证,查看了淘宝销售界面,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了第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以及被举报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单等。因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经审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又于2022年5月23日制作了《举报答复函》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的规定。四、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本案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申请人并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案涉食品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