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转办单、投诉举报书、“A红油豆瓣”商品照片、购物小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挂号信;2.《受理决定书》、挂号信函收据;3.现场检查笔录;4.第三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门头照片、现场在售“A红油豆瓣”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进货退货单;5.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答复函》《终止争议调解告知书》、挂号信函收据;6.《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等级相关情况说明的函》《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GB / T 20560-2006)。
另查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4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等级相关情况说明的函》,告知“红油郫县豆瓣”产品未作等级划分,不存在等级标注问题,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GB / T 20560-2006)。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2.投诉举报转办单、投诉举报书、“A红油豆瓣”商品照片、购物小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挂号信;3.《受理决定书》、挂号信函收据;4.现场检查笔录;5.第三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门头照片、现场在售“A红油豆瓣”照片、供货商营业组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进货退货单;6.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答复函》《终止争议调解告知书》、挂号信函收据;7.《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等级相关情况说明的函》《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GB / T 20560-2006)等。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法。根据被申请人调查取得的证据,第三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其采购“A红油豆瓣”商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根据《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等级相关情况说明的函》以及《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 / T 20560-2006),“红油郫县豆瓣”产品不存在等级标注问题,故案涉“A红油豆瓣”商品并不需要在外包装标注质量等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