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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溧街办依复〔2022〕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狄某身份信息。
申请人称: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狄某于2003年9月8日为申请人与周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申请人从未与周某缔结婚姻关系,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并非申请人本人签字。狄某滥用职权,未依法审查登记手续,导致周某通过离婚诉讼分割申请人的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狄某身份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认为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被申请人应当对狄某的身份信息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邮寄单据及投递信息。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狄某身份信息”。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狄某的身份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故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邮寄单据及投递信息;2.溧城街道文件批阅单;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狄某身份信息。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并进行文件批阅流转。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狄某的身份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故不予公开。2022年7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书送达地址,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经机构改革,变更为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邮寄单据及投递信息;3.溧城街道文件批阅单;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狄某的身份信息,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中的人事管理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答复申请人对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答复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溧街办依复〔2022〕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