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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民政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2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公开狄某身份信息。
申请人称: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狄某于2003年9月8日为申请人与周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申请人从未与周某缔结婚姻关系,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并非申请人本人签字。狄某滥用职权,未依法审查登记手续,导致周某通过离婚诉讼分割申请人的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狄某身份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3日签收后,截至今日仍未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据及投递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狄某系原溧城镇婚姻登记员,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已向申请人作出答复。2022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狄某身份信息”。2022年7月7日上午,被申请人与溧阳市溧城街道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联系,了解到申请人向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提出了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的登记机关为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狄某也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沟通后,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二、狄某身份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狄某的身份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三、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对狄某身份信息的获知与否不会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3.溧街办依复〔2022〕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狄某身份信息。2022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未作答复。申请人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还向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溧阳市档案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的信息均为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狄某身份信息。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溧阳市档案馆均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就两单位的答复亦均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投递信息;2. 溧街办依复〔2022〕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 《关于汤某要求公开原溧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狄某身份信息的答复》;4.行政复议申请书等。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法进行答复。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