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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申请人称:2022年7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关于西埝村委剥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及《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在上黄镇行政区域内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处理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法定职责。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信息;2.《情况说明》两份;3.1993年11月20日《鱼塘承包合同》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回复网页打印件;5.参考案例三份。
被申请人称:一、原溧阳市上黄镇莫庄村委在1993年11月20日与莫某益(申请人配偶)签署了鱼塘承包合同,租期为6年,至1999年11月20日,合同已履行完毕并到期。二、根据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规定,原溧阳市上黄镇莫庄村委在1988年开展了所在村委的土地延续承包工作,但由于案涉马鱼塘土地中部分属于集体所有,部分存在承包权属争议,村委经多次调解仍没有解决该争议,因此一直无法进行确权。前述的鱼塘承包合同属于土地流转合同,而非土地承包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存在村委不承认案涉土地一轮承包合同的情况。三、根据(2022)溧农裁第24号裁决书,申请人享有案涉马鱼塘土地中1.9亩的承包经营权。对于申请人要求将案涉土地中集体所有的0.6亩中的0.35亩确权给其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被申请人主持下,上黄镇西埝村委多次征求莫庄村一组村民意见,仅有三户村民同意,因此达不到发包条件。上黄镇西埝村委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村民会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村委强迫农户放弃争议土地的情况。四、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多次组织调解处理申请人土地纠纷,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土地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溧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溧农裁第24号仲裁裁决书,明确案涉马鱼塘地块中1.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西埝村委在当日与申请人儿子莫某勤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2022)溧农裁第24号裁决书;2. 土地承包合同书;3. 上信复〔2021〕26号信访意见处理书及送达回证;4.调解现场照片2张;5. 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3份。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7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称上黄镇西埝村委剥夺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邮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处理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与上黄镇西埝村委之间因案涉马鱼塘地块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其通过投诉举报、信访、向12345平台反映等方式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和村委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调解成功。2021年12月24日,溧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溧农裁第24号裁决书,确定申请人享有案涉马鱼塘地块1.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22年6月13日,上黄镇西埝村委与申请人儿子莫某勤就该1.9亩土地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申请人认为上黄镇西埝村委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委托代理人通过12345平台进行举报,要求相关部门作出处罚。溧阳市12345平台于2022年6月25日受理后,将该事项交由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通过12345平台进行了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信息;2. (2022)溧农裁第24号裁决书;3. 土地承包合同书;4.上信复〔2021〕26号信访意见处理书及送达回证;5.调解现场照片;6. 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等。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具有处理职责。根据《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二)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案中,对于申请人举报上黄镇西埝村委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项,被申请人有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举报处理职责。根据《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溧阳市12345平台全天候24小时受理全市范围内通过电话、网络及其他渠道反映的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以及部分公用事业性质企业的各类咨询、建议、诉求、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事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12345平台受理事项后,分为“即办件”和“工单件”,“即办件”是12345平台可以当场办理的事项;“工单件”是由12345平台将申请人的诉求、建议、投诉举报记录下来形成工单,交给责任部门办理的事项。第十四条规定,对成员单位按时限反馈办理结果并符合办理要求的工单办理结果,由平台负责进行答复并开展回访。本案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通过12345平台举报上黄镇西埝村委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12345平台受理后,将举报事项交由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在进行办理和答复期间,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同一事项的投诉举报信,属于重复举报。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对该举报事项作出答复,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