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社渚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其合法使用溧阳市A村的土地,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未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苏政地〔2009〕642号《关于批准溧阳市2009年度第1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之日至今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违法。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照片;3.邮件投递信息。
被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次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时间较久远,经多方检索仍没有查询到该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告知其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挂号信函收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溧阳市社渚镇A村委村民。2022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称其承包地被苏政地〔2009〕642号《关于批准溧阳市2009年度第1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纳入征收范围,申请公开其承包地所涉及的:1.征地补偿登记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协议;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材料。因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经查询,你部分承包地在上述批次的征收范围内,但是时间较久远,你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本机关多方检索后,仍没有查询到,故无法向你公开上述批次你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你信息不存在。”次日,被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将该告知书邮寄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照片、邮件投递信息;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挂号信函收据;3.行政复议申请书、邮件投递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依法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也未就延期答复情况告知申请人,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