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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社渚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11月4日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其合法使用溧阳市A村的土地,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苏政地D〔2021〕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之日至今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违法。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照片;3.邮件投递信息。
被申请人称:其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请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被申请人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溧阳市社渚镇A村委村民。2022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称其承包地被苏政地D〔2021〕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纳入征收范围,申请公开其承包地所涉及的:1.征地补偿登记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协议,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收到该申请材料。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照片、邮件投递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签收。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该申请,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