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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零星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内控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保障市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采购标的在2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货物、专用货物、科技信息化项目、基本建设工程、购买服务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 项目建设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坚持资源共享、集约建设、公平公正;坚持建设、应用、管理齐抓并进;坚持效益优先、规范运作、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局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按照“规划、建设、管理、监督”职责分离的要求,实行集中组织、归口管理。
第五条 市局设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装备科、组织人事科、法规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局办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由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市局项目办负责对市局项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为: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市场监管局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项目建设,以及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审、采购招标、验收等工作;
(三)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审计职能。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办公室是市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年度规划的具体编报工作,组织开展货物类、基本建设工程类、服务类项目论证和会审,组织开展采购招标、项目验收,参与项目绩效管理;负责科技信息化项目计划制定、项目立项、技术招标、过程管理、验收考评、推广应用、效益评估等工作。
(二)财务装备科负责资产管理,会同办公室编制和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采购资金计划,负责预算指标下达和使用。
(三)财务装备科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监督。同时,负责从项目立项、预算编制、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到竣工验收与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对项目建设的绩效进行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法规科负责对项目采购合同及相关文本进行审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五)组织人事科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项目建设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及立项申请,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需求任务书,参与项目论证、会审和制订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好项目验收前期准备工作,完成项目归档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具体参照《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零星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二)科技信息化类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具体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非科技信息化类项目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工作流程(具体参照《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零星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具体建设项目,无项目建设预算的不得实施;重大项目建设方案需经市局党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确需在项目建设计划外新增的项目,应事先提请市局项目办进行资金审核,确定资金来源,部门预算能够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方可进入项目建设申报程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建设,由项目建设部门提交市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交市局项目办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属事业单位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建设,由其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执行;2万(不含)以上的项目建设,根据《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零星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由局项目办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合同条款、实施进度等约定的内容开展项目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做好工期和预算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项目建设部门未按期启动项目的,须向市局项目办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的,市局项目办以书面形式进行督办,在期限内未启动的项目,市局项目办将提交市局党委会审议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下需要追加合同中同类设备或变更增加项目且金额在合同价格10%以内且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局项目办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经市局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需求调整导致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提交项目变更依据及变更方案,并按新建项目的程序和标准重新办理立项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完成项目建设或不能达到建设预期效果的,应当及时中止该项目建设。中止项目建设的,由项目建设部门提交项目中止原因及理由,经市局项目办审核后,提交市局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为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市局项目办建立项目建设进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市局项目办负责牵头项目验收,具体工作由项目建设部门承担。项目验收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档案归档要求收集建设文档资料,应形成一项一档,按时、完整移送市局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 项目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由市局项目办采取过程监督与程序审核相结合、现场参与项目建设与审查送审项目资料相结合等形式,重点对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申报、采购和建设程序以及项目价格、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十条 市局项目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量化为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含)-90分的为“较好”,60(含)-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部门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及合同约定,全额拨付部门项目资金,并优先安排新建项目;“较好”及“合格”的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及合同约定,全额拨付部门项目资金;“不合格”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支出,对项目具体实施部门的直接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同时延缓安排新建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中,存在未经市局项目办审批,擅自启动项目建设;建设方案未经技术论证,擅自启动项目采购程序;未经验收、审计程序,擅自支付工程尾款的违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在项目审计或建设中发现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限额、数额标准等变动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归档清单
2.项目论证表
3.合同会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