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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溧阳市上兴某餐饮店。
经营者:陈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处理,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2月8日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申请人、第三人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参加听证会,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对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9月4日通过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投诉其在第三人处网络购餐的食品质量不合格,并举报该商家超范围经营,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接收该诉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处理结果属于违法。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案涉商品订单页面截图;2.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举报详情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第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申请人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已履职。其次,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适用法律正确。因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合法。再次,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法律程序合法。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并受理。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第三人无冷食类经营资质,当日被申请人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处理。2022年9月14日,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答复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关于申请人称“未依法告知结果”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已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处理;次日,被申请人作出溧市监兴消协字〔2022〕第020号《消费纠纷终止调解书》(以下简称《消费纠纷终止调解书》)并上传平台,有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处理流程的处理意见予以证实。故,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申请人附件信息;2.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处理反馈信息记录;3.现场笔录、第三人营业执照、第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溧市监(上兴)案移〔2022〕178号《案件移送函》(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函》)《消费纠纷终止调解书》。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4日在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匿名提交投诉举报,称其在第三人处购买的凉拌熟牛蹄筋食品质量不合格、商户存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收到该事项交办单。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第三人无冷食类经营资质,其店内无凉菜专间、店内菜单上未见凉菜标签,其外卖平台页面可查见凉菜熟食字样。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移送函》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处理。2022年9月14日,因第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消费纠纷终止调解书》,并回复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商户拒绝赔偿,调解终止。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5日回复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经现场检查,该店铺证照齐全;后于9月20日再次回复该平台:镇综合执法局已上门要求店家及时整改并更新执照。2022年9月27日,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人明确其复议请求系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违反法定程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2.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申请人附件信息;3.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处理反馈信息记录;4.现场笔录、第三人营业执照、第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案件移送函》《消费纠纷终止调解书》;5.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因溧阳市行政区域内消费纠纷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向12345平台反馈办理结果的职责。根据《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溧阳市12345平台全天候24小时受理全市范围内通过电话、网络及其他渠道反映的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以及部分公用事业性质企业的各类咨询、建议、诉求、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事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12345平台受理事项后,分为“即办件”和“工单件”,“即办件”是12345平台可以当场办理的事项;“工单件”是由12345平台将申请人的诉求、建议、投诉举报记录下来形成工单,交给责任部门办理的事项。第十四条规定,对成员单位按时限反馈办理结果并符合办理要求的工单办理结果,由平台负责进行答复并开展回访。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第三人经营的冷菜质量不合格,且无冷食经营资质。2022年9月6日,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受理后,将举报事项交由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回复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
三、被申请人不具有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举报,未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通讯地址,被申请人无法获取上述信息,因而未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经本机关全面审查,因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