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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社渚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2月24日决定延期至2023年3月28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其合法使用溧阳市A村的土地,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1.案涉承包地涉及的征收项目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2.案涉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2日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之日至今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违法。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照片及邮件投递信息。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过检索,没有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向其提供。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溧阳市社渚镇A村委村民。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称其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公开:1.案涉承包地涉及的征收项目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2.案涉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2日收到该申请材料。因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照片及邮件投递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对于被申请人主张其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也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不免除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