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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溧行审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江苏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所有信息。
申请人称:江苏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12月13日由申请人变更为王某。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不得无故解除职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一条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但申请人作为持有A公司40%股权的股东,从未通过有关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变更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公司相关经办人员有伪造申报材料的可能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A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所有信息。被申请人故意推诿,作出的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到相关信息,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查询人员。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企业变更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告知其获取方式和途径,申请人需要的其他信息,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到被申请人档案室查询。二、申请人要求公开案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材料等信息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被申请人答复内容正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明确工商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给办理。因此,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材料等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到被申请人档案室查询,答复内容正确。故,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单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据;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截图2张。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A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将法定代表人由其变更为王某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和处理结果)。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202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其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已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公示,并提供了网页链接;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请申请人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到被申请人档案室查询,并提供了咨询电话。同日,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将该答复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单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据;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属于工商登记资料。被申请人将已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公示的变更信息以网页链接的方式提供给申请人,对于其他登记资料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到被申请人档案室查询,并提供了咨询电话,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溧行审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