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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处理,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4月11日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申请人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参加听证会,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的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投诉其在溧阳市A小吃店处网络购餐的食品质量不合格,并举报该商家超范围经营,2022年12月26日平台作出回复:商家明确拒绝调解,建议投诉人寻求司法途径维权。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法定职责属于违法。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案涉商品订单页面截图;2.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答复详情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没有证明其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投诉事项来自于电话号码为1339****260的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投诉,投诉人未提供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申请人自称是其本人进行的该项投诉,无佐证材料,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预留的电话号码并非1339****260。现有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三、被申请人对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派发的信息处置合法。被申请人收到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派发处置信息后,及时进行了处置。对于投诉涉及的行政监督和处罚事项,因该项职权属于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将该事项交由相应的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处理。对于投诉人要求协助赔偿的诉求,经工作人员协调,涉诉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建议投诉人寻求司法途径维权。2022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将该处理意见于回复给了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经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反馈,自该平台接受案涉投诉后,一直无法与来电号码1339****260取得联系。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2.溧阳市A小吃店出具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收到由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转办的投诉举报交办单一件。该交办单显示,投诉人称其在溧阳市A卤味店美团店铺购买的凉菜食品质量不合格、商户存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希望相关部门为其解决赔偿问题。投诉人未提供姓名、性别,仅显示来电号码为:1339****260。被申请人告知案涉商户溧阳市A小吃店投诉相关内容后,该商户于2022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不认可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调解。2022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就消费纠纷调解情况通过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回复:经工作人员协调,涉诉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建议投诉人寻求司法途径维权。2023年3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为案涉投诉的当事人,并提交了案涉网络购餐订单手机截图和12345平台答复截图,平台答复内容为:经工作人员协调,涉诉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建议投诉人寻求司法途径维权。平台多次拨打服务对象电话均无人接听,如其来电咨询,平台将告知答复意见。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法定职责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2.案涉商品订单页面截图;3.江苏省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举报详情截图;4.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5.案涉商家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因溧阳市行政区域内消费纠纷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对案涉消费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本案中,投诉人通过江苏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投诉,未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通讯地址或有效的联系方式,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被申请人接到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交办单后,将相关投诉情况告知案涉商户。在该商户明确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按照平台工作规程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溧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并告知维权途径,已履行相关职责,投诉人也已通过平台知晓了调解结果,投诉权和知情权均已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经本机关全面审查,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对案涉消费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