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保障其查阅、复制行政处罚卷宗材料的权利,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其提供溧城罚字(2003)第4122号行政处罚案相关卷宗材料。
申请人称:200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溧阳市汤家村21号处无证翻建、搭建住宅,作出溧城罚字(2003)第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予以改正。2022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查阅、复制该案卷宗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签收后,至今未予理涉。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阅卷申请书、邮寄单据及投递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行为不是一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提出要求查阅、复制相关卷宗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对此负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以被申请人负有法定职责为前提。二、被申请人已经作出回复。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阅卷申请。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代理律师,告知其申请查阅的卷宗因时间久远,目前无法查询到。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阅卷申请书及邮寄单据;2.通话记录;3.溧城罚字(2003)第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阅卷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溧城罚字(2003)第4122号行政处罚案相关卷宗材料,并称因新冠疫情影响,要求被申请人将案卷材料邮寄到江苏杨某律师事务所,由杨某代收。次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书。因被申请人未按其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案卷材料,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阅卷申请书、邮寄单据及投递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不具有为申请人提供案涉行政处罚卷宗查阅、复制便利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六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基于案卷排他性规则及正当程序原则,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可以通过查阅卷宗方式全面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在此基础上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由此,查阅卷宗权利的设立,其目的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其本质系行政相对人在特定行政程序存续期间可以主张的一项附属性程序权利。本案中,溧城罚字(2003)第4122号行政处罚案已于2003年4月26日办结,遂申请人查阅卷宗的权利在行政程序终结后已自然灭失,且查阅卷宗的权利属于附属性行政权力,并不可以单独对其进行救济。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其阅卷申请提供卷宗材料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不具有相应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