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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公(上)行罚决字〔2023〕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3年6月6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董建新、丁逸文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下属的上兴派出所(以下简称上兴派出所)抓获了吴某等人开设的赌场,申请人当天并未在该赌场内赌博。当时申请人去他们赌场的原因是去要钱的,而不是去赌博的,因为申请人听说其朋友在那边赌钱,该人欠申请人钱,之前也一直联系不上他,因此申请人才去那边找他要钱。之后赌场那边赌博的人被抓了,有人举报我也去他们那边赌博,但是抓赌当日申请人并未在现场。后来在上兴派出所做笔录时,因为当时申请人自己很紧张,想早点出去,以为承认在赌桌边上押了两把没事,这样的行为不能算赌博,也不会影响之前的缓刑,所以才在笔录上签字。申请人之前就因为赌博而欠下了高额债务,如果因为申请人无心的笔录而被无辜收监,将给儿子和家庭带来影响和损失。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2月至3月6日,吴某等人在多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该赌场于2023年3月6日被上兴派出所查获。其中,2023年3月5日,申请人在溧阳市上兴镇某处平房内与乔某等人参与吴某等人组织的“牛牛”赌博。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3月6日晚,吴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被上兴派出所查获,被申请人对吴某等人开设赌场立案侦查,同时对乔某、申请人等人的赌博活动受理调查。2023年3月7日,申请人主动到上兴派出所投案,如实陈述了在溧阳市上兴镇某处参与赌博赌博的违法事实。上兴派出所经调查取证,查明了申请人赌博的事实。2023年4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其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结合申请人存在因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0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情节,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受案登记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3.陈某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案发经过;7.抓获经过;8.工作记录;9.申请人询问笔录;10.申请人询问通知书;11.乔某等人询问笔录;12.提取笔录;13.微信照片6张;14.立案决定书;15.取保候审决定书;16.刘某逮捕证;17.周某逮捕证;18.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6日21时许,上兴派出所根据线索发现溧阳市上兴镇某处存在赌博,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置,当场抓获利用麻将牌以“牛牛”形式赌博的杨某等人。上兴派出所于2023年3月7日受理案件,并对抓获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同日,申请人向上兴派出所主动投案,在接受询问时陈述了其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2023年3月8日,上兴派出所对申请人手机内与戴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拍照提取。乔某等人询问笔录中,均陈述申请人存在参与赌博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赌博行为,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于2023年4月4日向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4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因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0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3.陈某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案发经过;7.抓获经过;8.工作记录;9.申请人询问笔录;10.申请人询问通知书;11.乔某等人询问笔录;12.提取笔录;13.微信照片6张;14.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及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件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六条第(二)项,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本案中,根据申请人询问笔录,申请人已对其在赌场内参与赌博的事实予以认可,亦有同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处于缓刑期间,因此申请人属于参与赌博情节严重,且应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申请人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申请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免除罚款,单处拘留,符合上述规定。
此外,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称自己未参与赌博的理由。申请人存在主动投案情节,理应承担如实供述义务,且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时,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尽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听证会后提交了陈细素、吴鹏、徐彩萍、李帮国等人的证人证言,但上述证言内容雷同,与被申请人所作询问笔录不一致,且相关人员未给予合理解释。本机关对上述证言效力不予认可,对申请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本案中,上兴派出所于2023年3月7日受理案件,于2023年4月4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于2023年4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公(上)行罚决字〔2023〕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