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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来访接待登记表;2.撤销被申请人于1992年8月17日结案出具的交通事故调解书,并重新处理1991年4月11日发生在溧阳市上兴镇某处的交通事故;3.责令被申请人支付国家赔偿金3304035元。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补正,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其提出的多项行政复议请求分别提交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7月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1.重新处理被申请人于1992年8月17日结案的交通事故;2.对被申请人于1992年8月17日结案出具的交通事故调解书进行司法鉴定;3.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其各项损失3302052元。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办案规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一事一申请”的要求。本案中,申请人在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多项行政复议请求,在本机关通知其补正后,其仍在重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同时提出多项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提出的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处理以及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提出赔偿请求,亦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