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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溧阳市某白酒经营部。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6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7月12日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申请人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参加听证会,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第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结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被申请人以现场未检查到违法涉案食品为由作出回复,申请人能提供出完整的购物凭证、实物照片、现场购物视频。因此,能够认定第三人销售了投诉举报的问题产品并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说明义务,也未列明法律依据。上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缺乏合法性,应予撤销。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壮阳王酒料照片2张;2.第三人门店照片1张;3.付款记录1张;4.不予立案告知截图2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对于因投诉举报涉及行政机关履职所引发的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在判断投诉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时,应将投诉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判断其与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既不能将所有针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均视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不能因购买了商品具有实际消费者的身份而当然认定投诉举报人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从被投诉举报行为客观上是否面向不特定人的角度,甄别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区别一般普通公众的特定权利义务。经营者面向不特定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即使某具体消费者提出投诉举报,因其投诉举报事项并不与特定的人身财产等权益直接关联,故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质上仍属于公益举报,其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三、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履职到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后,于当天予以受理。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因现场检查未查见申请人举报的商品,同时第三人对申请人消费不认可并拒绝赔偿。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终止调解以及不予立案。四、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第三人销售的壮阳王酒料。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第三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查见第三人现场有壮阳王酒料在售,第三人确认在2023年5月19日向申请人销售过一单散酒,价值130元,但是其明确表示未曾售卖过壮阳王酒料,且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付款截图也无法核实。因未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不予立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举报单;2.付款截图1张;3.壮阳王酒料照片1张;4.第三人门店照片1张;5.现场笔录;6.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第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现场检查照片3张;9.杨波身份证复印件2张;10.《消费纠纷终止调解书》;11.全国12315平台处理流程及反馈信息截屏。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在第三人处购买的壮阳王酒料中含有禁止添加到食品里的材料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查见第三人有壮阳王酒料在售。第三人称其于2023年5月19日向申请人销售过一单散酒,价值130元,但未曾售卖过壮阳王酒料。被申请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5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举报单;2.付款截图1张;3.壮阳王酒料照片1张;4.第三人门店照片1张;5.现场笔录;6.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第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现场检查照片3张;9.杨波身份证复印件2张;10.《消费纠纷终止调解书》;11.全国12315平台处理流程及反馈信息截屏等。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第三人出售的壮阳王酒料中含有禁止添加到食品里的材料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申请人并未因购买该商品而使其特定的个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从合法权益与举报事项的关联程度而言,其与未购物者并无本质区别。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中并没有区别于一般普通公众的特定权利义务,实质仍是从秩序层面对公益的维护,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