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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给予登记并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尽职尽责履行登记和调查工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行政不作为。二、为维护申请人的财产权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对《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审核和查验,认定事实错误,是造成颁发给申请人的溧集建(96)字00517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溧国用(96)010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的原因,应当依法更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不动产变更申请书》;2.《不予受理告知书》;3.《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通知单》;4.《会议纪要》《协议书》《某公司承包合同》《关于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是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根据溧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溧编〔2015〕20号)文件,被申请人承担全市不动产登记经办工作。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不动产变更申请书》,要求变更土地面积、用途以及性质。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2.3的规定,申请变更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申请变更土地性质为出让,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三、被申请人已经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按照规定告知其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关于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要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就某公司的变更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告知其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法律依据。四、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和查验问题作如下说明: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是对房屋首次、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及不动产灭失注销登记三种情形可以进行实地查看,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对自身申请及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需要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等材料;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查验相应逻辑关系;4.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启动的不动产行政确认行为,若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材料,被申请人也无法进行相应审核和查验。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2.《不予受理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某公司所有的溧集建(96)字00517号集体建设用地及溧国用(96)0109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变更的事项包括:1.土地权利人;2.地址;3.土地类型;4.土地权利性质;5.土地用途;6.土地面积;7.四址。申请人提交了《不动产变更申请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复印件、溧集建(96)字00517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溧国用(96)010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土地协议书》及《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协议书》复印件、某公司注销及改制审批表复印件、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复印件、《国家、乡(镇)村建设用地申报表》复印件、相关缴费清单复印件等材料。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交付申请人。该告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是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并告知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界址、面积变化的权籍调查表和不动产测绘报告等材料,若领取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需要提交出让合同及缴纳出让金发票的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2.《不予受理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的法定职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被申请人系溧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8.2.3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变更某公司名下土地的权利人、地址、土地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及四址。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土地面积、界址、性质和用途,需要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等材料,而申请人未提交。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材料不符合要求,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申请人变更土地权利人的申请,该申请属于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并不明确,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释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违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但未于当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至2023年5月8日才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