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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茶舍”信用分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8-14 浏览次数:    来源: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溧阳茶舍”高质量发展,推进茶舍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茶舍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35号)、《江苏省旅游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溧阳茶舍”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溧阳市“溧阳茶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溧阳茶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指经溧阳市旅游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星级“溧阳茶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市“溧阳茶舍”信用分类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评估等。局内设科室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五条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托“有时溧阳”智慧旅游平台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溧阳茶舍”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溧阳茶舍”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与分类

第六条“溧阳茶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提示信息等构成,并根据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归集记录。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是指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是指“溧阳茶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基础情况。

(一)“溧阳茶舍”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人(经营者),法人(经营者)身份证等信息。

(二)“溧阳茶舍”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单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良好信息是指“溧阳茶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旅游民宿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是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区、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等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警示信息是指“溧阳茶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

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提示信息是指尚未违反法律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劝诫、提醒“溧阳茶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加强失范行为管理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主要包括《要求整改通知书》等。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一条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总分为1000分,实行动态评价具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

(一)A+级为诚信特优级别,分值≥1100分;

(二)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1000≤分值<1100分;

(三)B级为较诚信级别,850≤分值1000分;

(四)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600≤分值850分;

(五)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600分以下。

第四章信用信息异议与修复

第十二条“溧阳茶舍”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对其积分有异议的,可自记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用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请人。

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按照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

第五章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和A级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和扶持;

(二)在“溧阳茶舍”等级评定及复核时予以加分;

(三)符合评优、评先条件的,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人员;

(四)推荐综合和业务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人员;

(五)推荐各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察时,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溧阳茶舍”经营者和失信旅游从业人员,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失信“溧阳茶舍”经营者负责人和失信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旅游企业守信的规章制度,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相关失信经营者和失信从业人员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取消诚信企业评选资格;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三)取消各级各类评选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六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撤销“溧阳茶舍”星级称号,收回标志牌;

(二)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三)对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四)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溧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