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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43344/2009-00178
主题分类:卫生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政府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9〕129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2009-12-09 发布日期 :2009-12-31 废止日期:2027-07-31
内容概述: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12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妇联联合下发的《常州市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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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9〕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12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妇联联合下发的《常州市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常人口计生委〔2008〕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免费婚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围绕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的目标,坚持一级预防为主的原则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广泛宣传、群众参与、科学干预”的工作方针,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婚检,促进优生优育。2010年,全市免费婚检率力争达80%。

二、免费婚检的对象、机构、项目及程序

免费婚检主要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或生育的疾病进行免费医学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

(一)免费婚检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法定条件,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

(二)免费婚检机构:市妇幼保健院。(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设“婚育咨询室”,选派具备资质的婚前保健医师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婚前保健医师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科学化、个性化、人性化的保健服务,与结婚登记当事人友好交流,并向当事人宣传《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和《婚姻法》第七条“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等规定,向其讲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免费婚检形式取得。)

(三)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由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省卫生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为:

1.相关保健咨询

2.相关体格检查

3.常规辅助检查

3.1血常规

3.2尿常规

3.3梅毒筛查

3.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3.5乙肝表面表抗

3.6阴道分泌物检测(含淋菌涂片)

3.7艾滋病筛查

3.8胸部透视

(四)免费婚检的程序:

1.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免费婚检卡》后,到市免费婚检机构接受婚检。

2.婚前保健医师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医学指导意见。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要清晰、详细地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医学措施。

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民政部门登记时的依据。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市婚姻登记中心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三、免费婚检的原则

(一)倡导与自愿的原则。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婚检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科学婚检理念,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自愿参加婚检,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以避免各种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危险因素,有效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

(二)婚检项目免费的原则。法律法规规定的婚检项目一律免费,婚检机构不得向参加婚检的当事人收取检查费用,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三)婚检结果保密的原则。婚姻登记部门和免费婚检机构要维护免费婚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其个人隐私及知情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免费婚检当事人的检查结果。

四、经费保障

(一)经费来源:免费婚检每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落实。

(二)免费婚检费用结算标准:190元/对。

(三)结算支付办法:免费婚检对象所发生的免费婚检费用,由市免费婚检机构先行垫付,每半年上报市卫生局一次。市卫生局对免费婚检机构上报的婚检人数审核汇总并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核实后,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实际发生数审定后,直接划拨市免费婚检机构。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全市实行免费婚检是一项社会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政府成立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并将免费婚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内容及人口和计生、公共卫生考核范围,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工作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以确保全市免费婚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健康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民政局、计生局、团市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推行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检。要通过发布公益广告和短信、举办讲座和图片展、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义诊咨询等活动,宣传科学的婚育知识,倡导文明、健康、进步的婚育观念。市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设专题、专栏,大力宣传推行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普及婚育知识,使全市免费婚检工作真正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免费婚检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民政局、计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免费婚检工作顺利开展。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婚前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做好全市推行免费婚检工作的相关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民政局:充分利用婚姻登记工作环节,做好婚姻法律法规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条款,要求当事人提供市免费婚检机构出具的能证明其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材料。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检。负责发放《免费婚检卡》和婚检宣传资料。与市卫生部门核实免费婚检人数。

市财政局:将免费婚检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使用。根据市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核实的婚检人数,据实拨付婚检经费。

市卫生局:认真履行市婚前免费医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编制免费婚检预算,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实免费婚检人数。负责对免费婚检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管理,切实做好《母婴保健法》、免费婚检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印制婚检宣传材料和《免费婚检卡》。督促市免费婚检机构提供优质服务,把好婚前医学检查质量关,做好资料登记和数据统计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通报。

市计生局:充分利用人口和计生工作管理服务网络,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的宣传,增强群众婚检意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免费婚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市妇联:协同做好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的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女性对婚检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妇儿工委办公室的协调作用,推动免费婚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质量。为确保全市免费婚检工作有效实施,市卫生局、民政局、计生局、财政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免费婚检工作的管理,定期对市免费婚检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督导,通过对机构观察、服务过程考察和对从事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测试及回访服务对象等形式进行考核,切实把我市免费婚检工作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6日


附件:

 

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唐华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汤敏骅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孔德才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

朱开国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张玲娣

市计生局副局长

 

高伟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潘志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芮鸿伟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吕梅琴

市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潘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溧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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