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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全市新开工程禁止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44/2008-00181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政府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8〕66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2008-05-18 发布日期 :2008-06-05 废止日期:2027-07-31
内容概述:各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自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规定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溧政发〔2005〕117号)和《市政府关于各镇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溧政发〔2007〕104号)下发以来,我市全市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大都已不现场搅拌混凝土,改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全市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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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全市新开工程禁止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溧政发〔2008〕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自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规定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溧政发〔2005〕117号)和《市政府关于各镇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溧政发〔2007〕104号)下发以来,我市全市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大都已不现场搅拌混凝土,改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全市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6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开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同意,可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一)砼一次浇筑量不足8立方米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或交通等原因,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四、溧政发〔2005〕117号、溧政发〔2007〕104号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18日

溧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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