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自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规定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溧政发〔2005〕117号)和《市政府关于各镇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溧政发〔2007〕104号)下发以来,我市全市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大都已不现场搅拌混凝土,改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全市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6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开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同意,可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一)砼一次浇筑量不足8立方米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或交通等原因,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四、溧政发〔2005〕117号、溧政发〔2007〕104号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