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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9日
溧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建筑垃圾,系指溧阳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各单位和居民在工程建设(包括室内外装饰装璜)活动中所产生的无毒、无害、无放射性物质的废渣、弃土及废枝等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溧阳市城市管理局是溧阳市区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溧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具体负责实施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任何新建、改建和地下开挖等工程建设,其建设单位或居民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向市环卫处办理建筑施工垃圾管理手续,并签定管理协议书。
第五条 凡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护栏内作业,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在竣工验收之前将建筑垃圾清运干净。
第六条 因供电、邮电、煤气、供水、排水、道路养护和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进行破路施工或剪枝作业,其施工单位应加强建筑垃圾及废枝叶的现场管理,并做到工完场清。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由市环卫处负责统一管理、指定倾倒地点。对有自运能力的,鼓励自行清运;无自运能力的,应委托环卫处组织代运。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垃圾由市环卫处及时组织清除。
第八条 建筑垃圾代运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需要废渣和工程弃土的,必须提前向市环卫处申请,由其统一安排。
第十条 运送建筑垃圾,必须按市环卫处指定的地点堆放或倾倒,运输时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倾倒时要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 严禁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因乱倒建筑垃圾,使道路、河道、排水设施及绿化、农作物等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下述规定的,市城市管理局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给以200-500元之罚款:
1、自行装运、乱堆乱倒的;
2、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的;
3、装运途中滴、抛、散、漏的。
对擅自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以上规定作出处罚外,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环卫处组织清除,清运费由其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市环卫处对收取的建筑垃圾有关规费,均使用财政局印制的收据,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资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凡市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对于阻挠执行管理任务和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溧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