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溧阳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01年3月16日
溧阳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卫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和完善环卫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更好地开展环卫有偿服务,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使环卫管理体制逐步向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0〕37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是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城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包括主次干道清扫、公共厕所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等)和环卫服务收费工作(包括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审计、稽查、票据管理、指导开展服务工作等),同时负责对镇环境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居民区的卫生保洁和垃圾收集由居委会、村委会或物业公司负责。
各镇环卫职能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收费工作。
第三条 收费范围及对象
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溧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及外来暂住人口。
凡从事城区环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1、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溧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在册职工人数(含离退休人员、各类临时工、季节工)计收,每人每月3元,由单位支付。
企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有预算外收入的行政单位列“预算外支出”;无预算外收入的行政单位在“经费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
2、凡在市区内居住的居民户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收取。
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该费用由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提取,不另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2.5元/户.月归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负责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及将垃圾运至中转站;其余2.5元/户.月由物业公司交环卫处,专门用于垃圾的中转运输、处置等后续费用开支。
3、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标准收取。
(二)经营服务行业垃圾处理费
1、饮食业、理发业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
2、商场、水果业、服装业、建材业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
3、农贸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
4、从事个体经营的临时摊位或固定摊位,饮食摊及水果摊每个摊位每天1.5元,其它摊位每个摊位每天1.0元;
5、影剧院、录像厅按座位收取,每座每月0.5元;
6、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床位收取,每个床位每月10元;
7、医院(含个体诊所)按床位收取,每个床位每月5元;
8、舞厅、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收取,每平方米每月2元;
9、浴室按床位收取,每个床位每月2元;
(三)特种垃圾处理费
1、化工、化学等有毒有害垃圾,运距在10公里以内的每吨100元,每增加1公里,每吨加收1.2元。
2、卫生、工商等部门销毁伪劣物品,按每吨30元收取处理费。
(四)建筑垃圾及施工渣土清运处置费
1、新建房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及弃置场地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含消毒处理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2、建筑物装璜垃圾清运处置费:城区内对建筑物进行装璜、装饰、修缮的单位或个人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200元/户的标准缴纳,100平方米以上的按250元/户的标准缴纳。
3、拆迁房屋建筑渣土处置费:按1.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由施工单位支付。
4、城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凡需要废渣和工程弃土的,须到市环卫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由环卫部门统一调度,每吨按2元标准缴纳手续费。
(五)清扫、保洁服务费
1、挖土植树、绿化修剪树枝、邮电、供电、广告竖杆遗土、铺设地下设施等施工或作业遗留物未清除,造成二次清扫的,按每平方米1-5元收取清扫保洁费。
2、单位委托环卫部门对单位卫生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洁,按每平方米每月0.15-0.3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六)其他作业劳务费
1、垃圾代运处置费:单位或个人直接将垃圾送至垃圾处理场,每吨收取处置费50.0元;直接将垃圾送至垃圾中转站,每吨60.0元;委托环卫部门收集、运输及处理,运距在10公里以内的,每吨70.0元,每增加1公里,每吨加收1.2元。
2、粪便代运: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粪便的,运距在10公里以内的,每吨每次30元;每增加1公里,每吨加收1.2元。
3、厕所清扫:单位或个人委托环卫部门清扫厕所,每个蹲位每月10.0元,小便池按2个蹲位计收,立式小便池按1个蹲位计收。
4、厕所药物消杀:每年4-10月,单位或居民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厕所药物消杀,每月每个蹲位4.0元。
5、化粪池清掏:单位或居民委托环卫部门清掏化粪池,规格在10立方米以内的每座每次400元;规格在10-20立方米的每座每次600元;规格在20立方米以上的每座每次800元。
6、建筑立面清洗:单位或个人委托环卫部门清洗建筑立面,5层以下每平方米4元,6-8层每平方米6元,9层以上每平方米10元。
7、下水管道疏通:
室内下水污水管道疏通:小便池50元,抽水马桶60元,厕所蹲位80元,水池20元,室内下水总管200元;
地下管道疏通和修复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计划,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8、委托洒水车服务:路程在15公里以内的,每次每车200元,每增加1公里,每车增加1.2元。
第五条 收费办法
(一)由市环卫处委托有服务或管理职能的单位征收,未受委托的不得进行收费。被委托的单位或个人,须凭市环卫处印制的《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委托书》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证》征收费用,代收手续费为收费额的2%。
(二)城区内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提取,由各物业管理公司按标准负责缴纳给环卫部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管辖范围由所在环卫所或由市环卫处委托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收取。
(三)新建房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及弃置场地费:由规划局在报建建设项目时一次性收取。
(四)建筑物装璜垃圾清运处置费:委托物业公司或开发商代收。
(五)拆迁房屋建筑渣土处置费:由拆迁办代收。
(六)环卫其他各项收费由环卫部门直接向单位或个人收取。
(七)社会福利院及驻溧部队免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收费管理及资金使用
(一)征收垃圾处理费后,城市环境卫生费、门前三包费、单位居民民办保洁费等相关收费项目相应停止。对擅自设立与环卫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市物价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费用专用章,严禁使用白条收据收费。
(三)环卫服务所有收入,均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局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环卫服务项目的各种费用,环卫设施设备的投入,以及环卫科研和环卫职工的工资的补充。
(四)市环卫部门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上级主管机关以及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被委托收费单位应健全收费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各项收费及时征收,并将征收情况逐月统计上报,各项统计必须准确、真实。
市环卫处应主动会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的收缴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稽查。
(六)环卫部门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与城区各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环卫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坚持按规范标准服务,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受益单位和个人不按时或不按合同的约定缴纳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2%的滞纳金,经交涉仍不交纳的,环卫部门对其终止服务。
第七条 各单位和居民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者,可由环卫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坚持不改的,施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所引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办理。即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各建制镇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