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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镇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对区域内作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定或酌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没有自由裁量基准,或者裁量基准不明确的;
(七)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其他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本实施办法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价值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场所或者较大价值设施、财物;
(二)扣押较大价值财物;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 为保证法制审核的合法性、适当性和相对独立性,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执法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法制审核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规范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九条 南渡司法所是镇政府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对应当经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调整到法制审核岗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条 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承办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拟作出处理决定前,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提交镇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部门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镇政府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执法承办部门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执法承办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镇政府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部门,一份留存归档。
法制审核机构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制度,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部门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执法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审核机构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部门交由镇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三章 集体讨论
第二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举行,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法制或执法分管领导1名、其他班子成员1名、司法所负责人、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审核人员、案件承办人员等组成集体讨论小组,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执法监督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一般在司法所法制审核后,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作出之前进行。
在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了有实质意义的陈述、申辩意见,或依当事人申请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应当视情再次进行集体讨论,未有上述情形的,不再另行集体讨论。
第二十三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限;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恰当,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
(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
(七)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集体讨论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召集、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程序、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或法制审核人员发表法制审核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
(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进行讨论并依次发表意见,镇领导后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
(四)根据事实和法律,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五)根据讨论结果形成结论性处罚意见,讨论记录交各参会人员审阅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案件承办部门安排专人书面记录,形成讨论记录与会议纪要。讨论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讨论记录应注明参会人员姓名及职务,并归入本案案卷。
第二十六条 在集体讨论的案件未作出行政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因有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有关人员擅自改变经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