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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镇政府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镇政府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以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为主,以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府或者执法机关门户网站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镇政府应当在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镇政府在事中环节应当履行以下公示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有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镇政府在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镇政府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镇政府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建立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镇政府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镇政府应当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镇政府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向镇政府提出异议的,镇政府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