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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 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24-00004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社发〔2024〕12号 发布机构:人社局
产生日期:2024-02-29 发布日期:2024-02-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劳务派遣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核验评价”),现通知如下:一、核验评价对象1. 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 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溧人社发〔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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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核验评价”),现通知如下:

一、核验评价对象

1.  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

二、核验评价部门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地址:溧阳市溧城街道永定路65号B楼310,联系电话:0519-87269612。

三、核验评价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核验评价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1);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附件2);

(四)2023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2023年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五)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名录;

(六)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2023年12月参保人员明细或结算表;

(七)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九)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3);

(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5)及相关佐证材料。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4),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五、核验评价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核验评价材料。

六、核验评价流程

核验评价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一)劳务派遣单位关注“溧阳人社”微信公众号,下载相关材料。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通过线上或线下进行申报,线上申报请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

(三)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四)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核验要求,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核验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注明核验日期。

(五)经审核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通过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并注明核验日期。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六)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许可。

(七)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4)“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人社部门按规定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用工。各劳务派遣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严格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应控制在其用工总量的10%以内,并应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参加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辅助性岗位目录清单并公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二)加强行业自律。各劳务派遣单位要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服务标准,自觉抵制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服务价格等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务派遣用工秩序。要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对劳务费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费设立专门的科目单独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参与恶意竞争及恶性价格竞争;不做虚假服务承诺。

(三)做好年度核验。各劳务派遣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如实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对未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将及时发放劳动保障建议书或提示函,并在市人社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同时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重点监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将“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在日常巡查中无法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联系信息与其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发生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等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参加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自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新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附件: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4.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5.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6.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和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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