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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决定延期至2023年12月27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并重新核定其工龄。
申请人称:其于1979年11月至1981年1月在山东临沂参军,1981年4月至1982年7月在平桥乡办车木厂工作,1982年7月至1986年在平桥乡办电炉配件厂工作,1986年7月至1991年9月在平桥集镇个体经营豆制品,1991年10月1日进入溧阳广电局工作,直至退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档案资料予以证明。根据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苏人通〔2002〕320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工龄应当从1979年11月计算至2022年11月,而非从1990年10月起算。申请人多次向单位、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但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申请人提供当时的用工合同、工资单、个体户营业执照。这些材料应当在政审档案中体现,现在档案中体现不了,说明是当时政审人员失误,审核不严。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申请人提供早已销毁的材料,于法无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复印件;2.《合同制工人工资审批表》《招收工人审批表》《转正工资审批栏》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管理手册》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体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根据《市委编办关于印发<溧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溧编办〔2022〕1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的审核,具有核定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能。二、被申请人不具有核定工龄的法定职权。申请人请求重新核定工龄,应当依法向具有核定工龄职权的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该核定表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申请人出生于1962年10月,参加工作时间1990年10月。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32年1个月,视同缴费年限24年0个月,实际缴费年限8年1个月。被申请人依法核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2.《市委编办关于印发<溧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溧编办〔2022〕1号);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事业单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出生于1962年10月,于2022年10月正常退休,退休前在某中心工作,属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某中心为申请人填报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事业单位)》,该申领表经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记载: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90年10月1日,岗位为十一级,薪级为30级,累计缴费年限为32年1个月,从1990年10月起算,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4年0个月,实际缴费年限8年1个月。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信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为申请人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认为其工龄(缴费年限)应当从1979年11月起算,要求进行更正,但尚未得到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认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事业单位)》;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3.当事人陈述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核定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被申请人系溧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程序规范。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过渡期内,应按《通知》的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交参保单位。本案中,溧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为申请人填报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事业单位)》,对申请人的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职级等信息进行了明确和审核。被申请人根据该申领表确定的相关信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为申请人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上述规定。
三、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认定工龄问题,根据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管理的通知》(苏人通〔1998〕175号)第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工作人员工龄。确有工作人员符合政策需要更改工龄的,应严格按照管理程序,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原始材料,单位应根据个人申请对其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然后上报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呈报县以上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工龄审核和认定的职权,申请人对于工龄认定的异议,可另行向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