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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韦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处警职责,于2023年12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处警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3日,申请人在溧阳市公安局下属的城南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南派出所)门口被派出所民警及工作人员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和被打伤。申请人多次拨打报警电话,无人出警受理,至今都无任何单位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通话记录截图;2.民警照片;3.申请人受伤照片。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3日上午,城南派出所接溧阳市监察委电话称申请人在监察委门口纠缠吵闹,不听劝阻。后民警到到现场,经了解系申请人在向监察委接待人员索要前期投诉的书面答复,接待人员称已电话答复过,不再书面答复。申请人不满,便在监察委门口纠缠不肯离去。后民警劝说申请人到城南派出所再沟通。因申请人投诉事项涉及溧阳市人民法院,民警亦帮其联系法院以及信访局工作人员至所内,劝说申请人将问题反映给工作人员,申请人拒绝且情绪激动。后申请人多次拨打110报警台电话,称在城南派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要求被申请人出警处理。前述事实有相关电话录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复议申请称被派出所工作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和打伤,多次拨打报警电话无人出警受理,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人多次拨打110报警,实质是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投诉,而对该投诉的处理是被申请人对下属民警职务行为的处理,系内部监督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城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2.申请人报警内容录音及文字整理;3.江苏公安网上信箱办理系统办件单(编号:TZ002311030017)。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3日,申请人到溧阳市监察委员会反映问题,与接待人员产生纠纷,后城南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带到城南派出所协调处理其反映事项。申请人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被城南派出所民警限制人身自由并打伤,要求处置。接警员告知申请人已将其反映事项转交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并已为其拨打120急救电话。
另查明,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反映事项已经进行核查,并通过江苏公安网上信箱办理系统将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通话记录截图;2.申请人报警内容录音及文字整理;3.城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4.江苏公安网上信箱办理系统办件单(编号:TZ002311030017)。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设立的110报警服务台具有受理公众报警、求助及投诉的法定职责。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二、对于申请人报警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本案中,申请人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反映其被城南派出所民警限制人身自由并打伤,属于投诉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接警员告知已将其反映事项转交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处理,并为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经履行接处警职责。对于申请人该投诉事项,被申请人进行了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