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溧阳市某村村民潘某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查处申请答复》),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后,依法已予受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本机关于2022年7月8日决定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查处申请答复》,并责令其限期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其在溧阳市某村有合法承包地。2022年1月以来,有不明身份人员在申请人承包地上搭建高沿线的基础设施,影响申请人使用土地。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其对上述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查处申请答复》,以申请人的土地位于《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5号)批准范围之内为由,认为不存在非法占地的行为。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在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征收方给予的补偿不合理,至今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也未获得安置补偿。在未完成征收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任何人无权擅自使用申请人的土地。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的土地作为集体土地需依法完成征收审批手续才可以征收。苏政地D〔2021〕5号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包含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征收,江苏省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该批复,且该批复作出的程序违法。因此,被申请人以该批复为依据认定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系事实认定错误。三、根据《查处申请答复》载明的内容,违法占用土地事实确实存在。被申请人应当查明系何单位因何原因违法使用申请人的土地,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被申请人并未履行上述职责。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至2022年4月22日作出答复已超过法定期限。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卫星定位图;2.土地照片4张;3.《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4.《查处申请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在社渚镇某村有承包地两块,承包总面积3亩,实测面积3.82亩,位于苏政地D〔2021〕5号批复范围内,已于2021年1月15日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是申请人的承包地。该批次涉及到的征地补偿费已按国家规定的55000元/亩标准足额拨付到位,扣除按政策规定由村委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后案47950元/亩发放至农户。申请人如对征收程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可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并非所有的农田都是基本农田,农田只有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划定后才是永久基本农田。苏政地D〔2021〕5号批复范围内不含基本农田,不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查处职责,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关于潘某申请查处承包地被非法占用事项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4.《查处申请答复》;5.《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5号)及勘测定界图;6.《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7.《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20〕26号);8.《征(拨)用地协议书》两份;9.申请人户承包地位置图;10.苏(2021)不动产权第0006641号不动产权证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溧阳市某村村民,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其户承包经营两块土地,合同面积3亩,实测面积3.82亩。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称其承包地被不明身份人员搭建了高压线基础设施,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申请书后,由下属的溧阳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对申请人反映情况进行调查。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某村委工作人员见证下对案涉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记录勘测情况为:申请人户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两块土地地貌已改变,东、北侧为其他农田,南侧为水沟及机耕路,西侧为水沟及田埂,西南部分建有个别高压线塔塔基,还挖有一个土坑,经对照苏政地D〔2021〕5号批复征地范围,确认该地块属于建设用地。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某村委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工作人员陈述的申请人户承包地的情况与现场勘测情况一致。2022年3月18日,溧阳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出具《调查报告》,载明上述调查情况。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查处申请答复》,告知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其申请查处的土地上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当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5号),同意溧阳市将位于社渚镇某村的36.7056公顷土地(包括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2021年1月26日,溧阳市人民政府发布〔2021〕第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经上述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进行了公告。申请人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两块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所在地块已出让给某公司,该公司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再查明,潘某等9人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2〕苏行复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批复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农村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证》;2.《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3.《现场勘测笔录》;4.《询问笔录》;5.申请人户承包地位置示意图;6.《调查报告》;7.《查处申请答复》;8.《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5号)及勘测定界图;9.《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1〕第1号);10.〔2022〕苏行复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1.苏(2021)不动产权第0006641号不动产权证;12.当事人陈述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举报处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其承包地被非法占用,要求查处。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案涉地块上不存在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并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本机关已在〔2022〕溧行复第24号案件中确认被申请人违法,本案中不再作否定性评价。
三、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要求查处的地块上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具有事实依据。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两块土地已于2021年1月25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D〔2021〕5号批复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该批复虽经行政复议被确认违法,但未被撤销,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该被征收地块已出让给某公司,该公司已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系该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该地块上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具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溧阳市某村村民潘某查处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