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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史某要求重新认定工龄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4年1月8日向本机关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重新作出工龄认定。
申请人称:其于1979年11月至1981年1月在山东临沂参军,1981年4月至1982年7月在平桥乡办车木厂工作,1982年7月至1986年在平桥乡办单位电炉配件厂工作,1986年7月至1991年9月在平桥经营豆制品,1991年10月1日,申请人经公开招聘,通过文化考试,广电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政审、录用。广电局录用申请人并审批、盖章,后报送溧阳市劳动局备案转正,确认定级,并有广电局和人事局签字盖章。申请人进入溧阳广电局工作直至退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档案资料予以证明。根据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苏人通〔2002〕320号)第二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申请人从1981年4月至1991年9月期间的工作年限应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工龄应当从1979年11月计算至2022年11月。申请人多次向用人单位、被申请人反映,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当时的用工合同、工资单、个体户营业执照,上述材料早已被销毁。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招收工人审批表复印件;2.转正工资审批栏复印件;3.合同制工人工资审批表复印件;4.个体工商户管理手册复印件;5.退伍军人证明书;6.《回复》;7.《关于史某同志服役情况证明》;8.《关于史某1986年至1991年在平桥镇个体户经营豆制品情况证明》;9.《溧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出具的证明》;10.徐某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11.视听资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职权及管辖权。根据《关于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管理的通知》(苏人通〔1998〕175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政策需要更改工龄的,需要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核原始材料后审批。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溧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是溧阳市市属事业单位,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的职权和管辖权。二、被申请人工龄认定符合政策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提出重新认定工龄的申请。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不予重新认定工龄。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重新认定工龄的事实及理由。根据《关于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管理的通知》(苏人通〔1998〕175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政策需要更改工龄的,需要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核原始材料后审批,申请人不能提供要求追认工龄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因此不能计算工龄。至于申请人提到的参军工龄,经核查已经计算在内,若有月份偏差,可由申请人凭原始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单位呈报被申请人审批。根据《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苏人通〔2002〕320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人要求追认工龄的工作经历既没有经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鉴证,也没有按期缴纳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规定需缴纳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金,因此不能计算工龄。申请人认为在国家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职工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计算工龄,但上述情况是建立在单位用工经过劳动、人事部门的鉴证前提下的,申请人不能提供此类原始材料。申请人提出的“视同养老金缴费年限”是指在计算工龄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视同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工作经历不能视同养老金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招收工人审批表复印件;2.转正工资审批栏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管理手册;4.《回复》;5.《回复》送达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出生于1962年10月,于2022年10月退休,退休前在溧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工作。申请人认为其工龄(缴费年限)应当从1979年11月起算,向被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了招收工人审批表复印件、转正工资审批栏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管理手册、退伍军人证明书等材料。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后,于2024年1月2日书面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参军工龄已经为其核算在内,而其于1981年4月至1982年7月在平桥乡办单位车木厂工作经历,1982年7月至1986年在平桥乡办单位电炉配件厂工作经历,1986年7月至1991年9月在平桥集镇经营豆制品经历均未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因此不能计算工龄。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曾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退伍军人证明书载明申请人于1980年1月入伍,1981年1月退伍。1991年10月,申请人入职溧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被申请人认定其参军时长一年,故推算其工龄起算时间为1990年10月。溧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为申请人填报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事业单位)》,该申领表经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溧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和溧阳市融媒体中心盖章,记载:申请人退休前属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为1990年10月1日,岗位为十一级,薪级为30级,累计缴费年限为32年1个月,从1990年10月起算,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4年0个月,实际缴费年限8年1个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招收工人审批表复印件;2.转正工资审批栏复印件;3.合同制工人工资审批表复印件;4.个体工商户管理手册复印件;5.退伍军人证明书;6.《回复》;7.《回复》送达情况说明;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9.《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事业单位)》;10.〔2023〕溧行复第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1.〔2023〕溧行复第83号案件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的法定职责。根据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管理的通知》(苏人通〔1998〕175号)第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工作人员工龄。确有工作人员符合政策需要更改工龄的,应严格按照管理程序,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原始材料,单位应根据个人申请对其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然后上报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呈报县以上同级人事部门审批。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具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更正申请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原江苏省人事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管理的通知》(苏人通〔1998〕175号)第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工作人员工龄。确有工作人员符合政策需要更改工龄的,应严格按照管理程序,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原始材料,单位应根据个人申请对其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然后上报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呈报县以上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各单位(包括主管部门)无权审批或更改工作人员的工龄,对未经人事部门审批,由各单位自行更改的职工工龄,各级人事部门在进行工资审批或职工退休审批时一律不予认可,由此引发的一切矛盾和后果也由本单位承担。根据原江苏省人事厅印发的《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苏人通〔2002〕320号)第二条规定,原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经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鉴(认)证的,在原单位(含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可与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个体从业人员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从其领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从业时起计算。……以上人员工龄确定以后,其工资起薪待遇比照所在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其考核年限从试用期满正式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起计算。以上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如有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未按期缴纳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规定须交纳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的,不得按本文规定执行。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参军工龄认定、在乡办单位工作经历、个体户从业经历均认定错误,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对上述陈述未予认可并作出《回复》。首先,关于申请人主张其于1979年11月入伍。退伍军人证明书载明申请人于1980年1月入伍,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其于1979年11月入伍的原始材料,本机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在被招录进溧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前在乡办单位工作经历应当计算工龄。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其与平桥乡办单位车木厂、平桥乡办单位电炉配件厂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且未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认)证,本机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在被招录进溧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前在作为个体从业人员经历应当计算工龄。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证明其作为个体从业人员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从业及按期缴纳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等情况,本机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符合规范。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工龄更正认定程序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工龄更正申请应当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受理申请人提出重新认定工龄的申请。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程序正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史某要求重新认定工龄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