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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7日收到申请材料。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溧阳某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单号为1320481002023122629991605,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进行受理,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结案反馈。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其以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为由否定了申请人的举报。根据当时消费时申请人提供给被申请人的消费凭证、产品照片与申请人购物全程视频,能够证明溧阳某超市销售了该产品并且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不能仅以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违法商品而否定溧阳某超市具有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反馈单截图3张;2.付款记录截图1张;3.案涉商品照片2张;4.购物视频二维码。
经审查: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溧阳某超市,称其在店内购买的火腿已过保质期,并提交了火腿照片和购物凭证。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事项,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因商家拒绝调解,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同时,被申请人还告知了申请人对溧阳某超市的调查情况,以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另,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对于投诉和举报分别设置了独立入口。使用者选择投诉后,平台会弹送“投诉须知”页面,明确告知使用者该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以及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使用者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行投诉信息的填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投诉事项,因溧阳某超市明确拒接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终止调解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溧阳某超市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自主选择使用全国12315平台,在阅读“投诉须知”后,选择同意并填写了投诉单,则申请人应已知悉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的仅是投诉事项,不包括举报事项。因此,被申请人只须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内容中包含的违法线索对溧阳某超市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该行为系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