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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溧阳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44/2024-0002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24〕18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4-04-30 发布日期:2024-05-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
政策解读:
  • 关于《溧阳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政策解读
  • 图解-《溧阳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溧阳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溧政办发〔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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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溧阳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予以公布。2022年7月6日印发的《溧阳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2版)》(溧政办发〔2022〕45号)同时废止。请按照本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证明名称

办理事项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备注

1

思想品德鉴定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3

收入证明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2019年修改)

民政部门

4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

5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民政部门

6

场所使用权证明

基金会成立、变更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

7

公证员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证明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

司法行政

部门

8

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援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

部门

9

开办资金证明

公证机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司法行政

部门

省批

10

办公场所证明

省批

11

学历证明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上级委托市、县级实施

12

经营场所证明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13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14

章程和规章制度

15

死亡证明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章;《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个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县级、乡级

16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17

供养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证明

18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六章第三节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19

出国(境)定居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24号)第六章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县级、乡级

20

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

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

确定指定收益人、法定继承人

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21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2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集体合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苏人社办〔2019〕15号)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23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24

户口注销证明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个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县级、乡级

25

出国(境)定居证明

26

营业执照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

市容环卫

管理部门

27

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限本省车辆)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2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2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30

营业执照

31

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32

营业执照

33

负责人身份证明

34

经办人身份证明

35

客运站验收合格证明

36

经营场所、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等产权证明

交通物流经营许可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37

经营场所证明(仅产权证明)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许可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38

经营场所证明(仅产权证明)

港口(不含港口拖轮经营)

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39

营业执照

40

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学历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生物制品类)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上级委托

县级实施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非生物制品类)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42

经营人员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4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44

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45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新领、变更、校验、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

4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新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

48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

部门

49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应急管理

部门

50

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5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52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书面承诺

53

死亡证明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医疗保障

主管部门

54

结婚证

产前检查费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

医疗保障

主管部门

55

失业登记证

56

生育服务证

57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或异地居住认定材料或异地工作证明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5号)

医疗保障

主管部门

县级、乡级

58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二条

税务机关

59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60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四条

税务机关

61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6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税务机关

63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九条

税务机关

64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九条

税务机关

65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税务机关

66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六条第三项

税务机关

67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六条第二项

税务机关

68

防汛专用车证

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一条

税务机关

69

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一条

税务机关

70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税务机关

71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72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税务机关

73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身份证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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