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实施矿业整顿期间的有关纪律规定
各镇(区)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矿业整顿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市矿业整顿工作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落到实处。现作如下纪律规定:
1、各相关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全市实施矿业整顿的各项规定,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2、全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各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3、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矿山的,要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数额、资金来源等,限期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村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服从市委、市政府有关矿业整顿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镇(区)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整顿工作;如果违规非法从事矿山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并向市纪检监察机关说明情况,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5、在《行动方案》实施期间,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认真做好各项关停准备、实施和善后工作,正确妥善解决好各类矛盾,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6、矿业整顿的牵头单位、实施主体、执法主体和协办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确保我市实施矿业整顿工作圆满完成。
7、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时间内因主观因素完不成压减任务;在市定收费项目之外巧立名目违规向矿山企业(宕口)收取有关费用;打招呼或以种种理由影响矿业企业关停;违法违规审批;对矿山企业依法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等,经查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溧阳市影响机关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溧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溧 阳 市 监 察 局
二〇〇七 年一月二十三日